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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违法者“重治”

news.chemnet.com 2011-05-24 16:54 婴幼儿食品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新刑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者重治,尤其是新增设了食品安全渎职罪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新刑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者“重治”,尤其是新增设了“食品安全渎职罪”,向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施加更大的压力,为食品安全构筑法律屏障。

  有业内人士指出,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软肋在于处罚的力度太小、太软,太模糊,例如根据食品安全法,“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除了可能追究刑责之外,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成本远低于不法收入,是很多不法分子敢于冒违法之险的主要原因,如果处罚只是隔靴搔痒,根本不能起到震慑食品安全犯罪的作用。

  据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罚金,也没有规定数额上限。新刑法还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新刑法中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违法到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的性质发生了深刻变化;从食品安全监管者,到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法制建设还需扩大到每个人,让食品安全法制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