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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犯罪处罚手段和力度仍不够

未知 2014-07-24 17:14 食品
业内专家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食品的生产、进货、加工、销售等环节都有日常监管相应的规定。同时,不管是

  业内专家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食品的生产、进货、加工、销售等环节都有日常监管相应的规定。同时,不管是相关法律,还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日常监督检查信息也有公开规定,包括所有环节应当监管;监管结果应当公开。但仍曝出食品安全问题,说明在监管结果信息的公开力度上仍有提升空间。

  “过期肉”事件曝光后,福喜集团发表声明称,该事件系个体事件,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涉事洋快餐们亦纷纷发表声明,称将全面下架并封存来自上海福喜的问题食品,并积极配合调查。但值得一提的是,部分快餐店仅对由此造成的断货表示歉意,并未就其未能发现并阻止劣质产品上市致歉。对于这些商家的法律追责也成为问题。

  据介绍,今年年初,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同时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如上海市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推进实施不法企业黑名单制度也有明确要求。

  这位人士认为,加大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大力推进食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可以成为信息公开制度大有作为的手段。告知社会公众,震慑不法商家。但目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和力度仍不够。法律规定了许多“应当”、“不得”,但在违反“应当”和“不得”行为的后续处罚手段方面,欠缺力度,导致部分不法商家在比较后,为利益所驱使,选择“不得”铤而走险。而强调对处罚结果信息的公开和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不失为强化行政执法机关日常监管作用、发挥社会公众共同监管效果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