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消协:餐饮企业收“开瓶费”违法
2007-07-23 10:04
白酒
(通讯员 品湘 实习生 王莉 滕蔓 本报记者 国军 海龙) 7月20日,本报独家报道《我市200家餐企老板呼吁收“开瓶费”》的消息后,引起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市消协相关负责人昨就此事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并书面表示反对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面对市消协禁收“开瓶费”的强硬态度,我市部分餐企负责人却认为,“开瓶费”是一种“付费劳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
市消协:收“开瓶费”已违法
市消协相关负责人昨向记者致电时表示,市消协坚决反对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该负责人义愤填膺地告诉记者,我市不少餐企抱团呼吁收取“开瓶费”的做法,或多或少是出于一种商业炒作的需要,其最终目的无非是想引起关注,殊不知此举已构成了违法。
据消协介绍,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餐企只要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开瓶费”,就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市消协消费指导部的工作人员介绍,收“开瓶费”和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问题,实际是消费服务合同中的问题,也是企业(酒店)经营方面的内容之一。酒(饭)店只要与消费者建立消费关系,就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换句话说,酒(饭)店经营者必须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双方建立关系(合同)的基础——自愿作出的,在提供相关服务要收费时,酒(饭)店必须告知消费者。否则,消费者有权拒绝为“开瓶费”埋单。
采访中,据市消协反馈的情况,绝大多数餐企在向消费者收“开瓶费”的过程中,由于消费者并不知晓“开瓶”要收费。因此,消费者就餐结束后,常常拒绝支付“开瓶费”。
“开瓶费”属于二次收费?
在采访中,市消协消费指导部的工作人员还表示,餐企收“开瓶费”,不但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的规定,而且还属于二次收费。因此,市消协不会支持餐饮企业收“开瓶费”的做法。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7年3月15日,扬州市消协联合工商、物价、商贸等多个部门,制定并实施了《扬州市餐饮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其中,第十条与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饮料。”“而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尝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并在提供服务前,再次告知。否则,不得收取服务费。”
经了解,餐企如将“开瓶费”作为有尝服务,并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那么,相关单位就应对“开瓶费”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然而截止到发稿时,记者未发现相关单位就“开瓶费”作出的“界定”。市消协亦认为,按照餐企行业内不成文的规定,饭(酒)店的服务费就包含“开瓶费”。而餐企要是再次提出收取“开瓶费”,显然属重复收费的范畴。因此,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对其叫停。
餐企称“付费劳动”受法律保护
面对市消协禁止收取“开瓶费”的强硬态度,我市不少餐企负责人除了表现出“有口难说”的种种无奈之外。海伦大酒店的相关负责人昨向记者坦言,随着同行间的恶性价格竞争,我市餐饮行业的利润空间缩小,部分餐企在苦苦支撑。为此,收取一定数量的“开瓶”服务费,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扬州餐企目前举步维艰的经营现状。而蓝天大厦总经理吴雷则认为,酒(饭)店工作人员在为客人开启酒瓶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报酬,这是法律明文允许的“付费劳动”范围。
为了弄清餐企是否能收取“开瓶费”,记者昨采访了市商贸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餐企收取的酒水服务费可以分成“开瓶费”和服务费两部分来单独收取。江苏省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博士工作室顾增平律师同时向记者印证,按照《物价法》的相关规定,餐企只要在菜单上、酒(饭)店吧台等醒目的地方,明码公示“开瓶费”或是服务费的相关收费标准,那么这将得到物价部门的认可,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开瓶费”究竟该收还是不该收?本报将继续关注。欢迎广大读者致电本报热线,发表您的看法和意见。
市消协:收“开瓶费”已违法
市消协相关负责人昨向记者致电时表示,市消协坚决反对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该负责人义愤填膺地告诉记者,我市不少餐企抱团呼吁收取“开瓶费”的做法,或多或少是出于一种商业炒作的需要,其最终目的无非是想引起关注,殊不知此举已构成了违法。
据消协介绍,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餐企只要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开瓶费”,就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市消协消费指导部的工作人员介绍,收“开瓶费”和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问题,实际是消费服务合同中的问题,也是企业(酒店)经营方面的内容之一。酒(饭)店只要与消费者建立消费关系,就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换句话说,酒(饭)店经营者必须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双方建立关系(合同)的基础——自愿作出的,在提供相关服务要收费时,酒(饭)店必须告知消费者。否则,消费者有权拒绝为“开瓶费”埋单。
采访中,据市消协反馈的情况,绝大多数餐企在向消费者收“开瓶费”的过程中,由于消费者并不知晓“开瓶”要收费。因此,消费者就餐结束后,常常拒绝支付“开瓶费”。
“开瓶费”属于二次收费?
在采访中,市消协消费指导部的工作人员还表示,餐企收“开瓶费”,不但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的规定,而且还属于二次收费。因此,市消协不会支持餐饮企业收“开瓶费”的做法。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7年3月15日,扬州市消协联合工商、物价、商贸等多个部门,制定并实施了《扬州市餐饮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其中,第十条与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饮料。”“而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尝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并在提供服务前,再次告知。否则,不得收取服务费。”
经了解,餐企如将“开瓶费”作为有尝服务,并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那么,相关单位就应对“开瓶费”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然而截止到发稿时,记者未发现相关单位就“开瓶费”作出的“界定”。市消协亦认为,按照餐企行业内不成文的规定,饭(酒)店的服务费就包含“开瓶费”。而餐企要是再次提出收取“开瓶费”,显然属重复收费的范畴。因此,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对其叫停。
餐企称“付费劳动”受法律保护
面对市消协禁止收取“开瓶费”的强硬态度,我市不少餐企负责人除了表现出“有口难说”的种种无奈之外。海伦大酒店的相关负责人昨向记者坦言,随着同行间的恶性价格竞争,我市餐饮行业的利润空间缩小,部分餐企在苦苦支撑。为此,收取一定数量的“开瓶”服务费,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扬州餐企目前举步维艰的经营现状。而蓝天大厦总经理吴雷则认为,酒(饭)店工作人员在为客人开启酒瓶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报酬,这是法律明文允许的“付费劳动”范围。
为了弄清餐企是否能收取“开瓶费”,记者昨采访了市商贸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餐企收取的酒水服务费可以分成“开瓶费”和服务费两部分来单独收取。江苏省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博士工作室顾增平律师同时向记者印证,按照《物价法》的相关规定,餐企只要在菜单上、酒(饭)店吧台等醒目的地方,明码公示“开瓶费”或是服务费的相关收费标准,那么这将得到物价部门的认可,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开瓶费”究竟该收还是不该收?本报将继续关注。欢迎广大读者致电本报热线,发表您的看法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