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韶酒打官司 郑州法院认定仰韶为驰名商标
6月15日,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仰韶酒业)因一场商标侵权纠纷案而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一审认定为驰名商标。据了解,这是郑州中院第二次在判决中作出这样的认定。对此,有人认为仰韶酒业是因祸得福,也有人认为这是商标权利人为扩大品牌知名度而走的“捷径”。那么,郑州中院到底为何作出这样的判决呢?
仰韶酒业打侵权官司
2006年10月16日,仰韶酒业一纸诉状将郑州一家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对方商标侵权。
仰韶酒业是生产经营酒品的企业,而商贸公司是经销以糖、烟、酒、文具、办公用品等为主要商品的企业,二者业务并不相干,仰韶酒业为何说商贸公司商标侵权呢?
据了解,仰韶文字及图形商标于1979年10月3日由河南省渑池县仰韶酒厂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商标注册号为第117055号。该商标进行了两次续展,续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1988年12月30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变更为河南省仰韶酒厂,1998年6月7日注册人变更为河南省仰韶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2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河南省仰韶酒厂。2005年8月1日,仰韶酒业与河南省仰韶酒厂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同时报国家商标局备案,本案原告依法取得第117055号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仰韶酒业 安报记者张可
但是在2006年,仰韶酒业在郑州发现,商贸公司经销的一种青铜器上使用了仰韶商标,其字体、读音、图案均与第117055号商标相同。
仰韶酒业认为,商贸公司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使公众产生联想,误认青铜器上使用的仰韶商标与仰韶酒业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这样一来,有可能造成仰韶酒业的品牌对相关公众的吸引力降低,给仰韶酒业的商标利益造成潜在的、可能的损害。
仰韶酒业遂将商贸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商贸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仰韶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不同商品算不算侵权
对于仰韶酒业的诉讼,商贸公司有自己的看法。
商贸公司认为,仰韶酒业注册的仰韶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为第33类酒类产品,而商贸公司销售的产品是以“仰韶”为标志的青铜器壁挂,二者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才可能造成商标侵权,而仰韶商标并非驰名商标。
因此,商贸公司认为,仰韶酒业要求法院确认商贸公司在销售的青铜器壁挂上使用仰韶商标构成侵权,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赋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是否驰名成为定案关键
那么,商贸公司对仰韶酒业构成侵权吗?
判决书中,法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据此,法官认为,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了拥有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之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而仰韶酒业作为仰韶商标独占使用的被许可人,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中,仰韶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为第33类酒类产品,商贸公司销售的产品是青铜器壁挂,二者属于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因此仰韶商标是否驰名成为法院认定侵权与否的必然前提。
驰名商标法院可以依法认定
既然仰韶商标是否驰名是案件审理的关键,那么仰韶商标驰名与否到底该怎么认定?法院是否有权对其认定呢?
1998年,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中,把认定驰名商标的职权赋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1年10月27日,修正后的《商标法》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及认定原则,并将驰名商标的认定从以往单一的行政审查拓展到司法审查领域。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被控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则无须对是否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如果被控侵权人在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法院须对涉讼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认定。也就是说,法院在遵循一般的商标侵权规则无法认定侵权成立时,该商标是否驰名就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与否的必要程序,只有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关于驰名商标的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才能实施。
因此,考虑到案情的必然性,郑州中院决定对仰韶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司法认定法院应谨慎行使
到底什么样的商标才构成驰名商标呢?是否会有商标权利人为扩大品牌知名度而走上打官司的“捷径”呢?有专家认为,法院应当谨慎地行使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权,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注入“高度注意”的审判理念,以免因错误认定或不必要的认定而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特别是要避免影响到案外第三人的实际权益及造成不必要的权利冲突。
我国《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诸多因素。
根据仰韶酒业举出的大量证据及商贸公司的质证意见,郑州中院最终确认以下事实:
仰韶商标于1979年10月3日在第33类酒类产品上注册至今,各权利人在其生产的“仰韶及图”商标系列白酒上已持续使用27年,并投入巨额资金在中央、河南电视台等媒体对该商标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仰韶商标在央视的宣传持续7年之久,至今仍在河南电视台上持续宣传,而且还通过多家报纸、期刊、各地广播电台等不同媒介发布广告宣传带有仰韶商标的系列白酒。仰韶系列白酒产品销售网络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销量、利税逐年上升,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先后在国际、国内及省内获得多项大奖和荣誉称号。在对商标的保护上,仰韶酒业一方面制定《商标管理办法》强化自身对商标的管理,另一面对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通过有关部门予以打击,使得仰韶商标进一步得到了保护。1992年、1997年、2001年和2006年,仰韶商标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
法院认为,仰韶商标从使用的时间、市场的占有率、广告的投入、相关部门的认可程度等方面确实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因此,郑州中院依据《商标法》认定仰韶酒业拥有的第117055号注册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
法院判决商贸公司侵权
郑州中院认为,由于驰名商标代表的是良好的信誉,深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禁用权进行了适当扩展,即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本案中,商贸公司在其经营的产品上使用了与仰韶酒业注册商标相同的仰韶字样及图案,其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该产品的生产销售者是仰韶酒业或与仰韶酒业存在某种联系,进而引起相关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使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弱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因此受到损害。因此仰韶酒业提出的判令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仰韶酒业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商贸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仅提交了仰韶酒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法院最终确定仰韶酒业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为2.6万元,并作出相关判决。
(线索提供冯海明李晓昱尤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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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网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