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开瓶费案二审宣判 酒楼侵权退还消费者开瓶费
2007-06-27 08:48
白酒
昨天,京城消费者关注的“开瓶费”之争有了结果。北京市一中院审理了消费者王某状告北京湘水之珠酒楼一案,王某因饮用自带的一瓶酒被酒楼收取100元服务费,法院判定酒楼退还王某所支付的服务费人民币100元。
去年12月,海淀法院一审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判决酒楼返还消费者王先生100元。此事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很快,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等召集了百余名餐饮企业代表举办座谈会,表示坚决支持餐饮及饭店企业“谢绝自带酒水”。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市消费者协会今年1月就此事联合发布声明,公开支持消费者自带酒水,明确表示餐饮企业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今年春节前,两协会最终取得一致意见,限制自带酒水客观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两协会联合倡议餐饮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使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价格回归到合理范围。
一中院认为,由于湘水之珠酒楼没有证据证明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因此属于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的权利,酒楼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酒楼收取开瓶费,不论经营者是否明示其规定,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酒店的赢利点不应建立在高价酒水上,而应建立在提供美味餐点上。此案消费者胜诉有利于遏制一些餐馆继续收取开瓶费。
“如果都自带酒水,餐馆还要无偿提供服务,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由谁来保护呢?允许顾客自带酒水,那么自带饭菜或者其他食品来餐馆消费该如何处理?”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建议,是否收取开瓶费、收取多少开瓶费,都可以由市场来调节,由企业和消费者协商解决。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表示,该判决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在一定意义上为该问题今后的解决起到示范作用。希望广大餐饮业经营者主动规范自身行为,不再设定“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