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场费穿马甲大玩“障眼法”
2006年11月15日国家商务部出台了《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可操作性及实施前景一度招来各方质疑。由于该办法的“粗线条化”,一些零售商仍在寻找其漏洞强行收取进场费、促销费、开业费、过节费等,尤其是该办法对违法行为“最高3万元”的处罚力度,使一些卖场明目张胆收取“门槛费”。
根据成都市的具体情况,成都市政府委托成都市工商局起草了《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7年4月26日在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已于6月15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率先在全国明确禁止了10项滥收费,其中备受关注的进场费、店庆费、合同续签费、装修费、条码费等被一律叫停。
截止7月15日,《办法》已实行了一个月,日前,《华夏酒报》记者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通过调查,记者了解到,明令禁止的费用改头换面还在收取,供应商对此敢怒不敢言。
“进场费”改头换面
对于6月15日开始实施的《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一些供应商表示知道这件事,但对《办法》能否执行下去表示怀疑。供货商认为,政府制定的《办法》是很好的一件事,关键是如何实施和监管,真正地把进场费等费用叫停才是供应商们关心的。
据了解,《办法》第十三条 (禁止性收费)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进场费、促销费、店庆费、条码费等10项费用。现在,商超变相地收取费用,供应商们是敢怒不敢言。
酒水供应商谢先生悄悄告诉记者,《办法》实施已经一个月了,但进场费等费用,卖场一直在收取,只不过名字变成了“品牌推广费”,不交不行,没办法,只有交了。
“商场让我们交赞助费,六个节日加两个店庆,一共8000元,一切费用都是商场说了算,我们从来不可能省掉这些费用,”一位供货商气愤地对记者说,“商场把节庆费改成赞助费,不交就不签合同。”
“现在只要在商超内搞一次大促销,不花个上万元下不来。”供应商无奈地说,“现在虽然有些商场名义上取消了进场费、节庆费等费用,但把原来的这些费用叠加在了促销活动费这一项里,实际上我们交的费用一点都没少,反而更多了。”
如何监管成难题
据了解,《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的第四条 (部门职责)中明确说明,“商务、价格、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管理工作。”
成都市工商局也起草了一个“零供交易合同”的示范文本,该示范合同以政府第三方的角度,在公平、公正基础上拟订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这也是成都市首个零供交易示范合同。
并在《办法》第六条 (合同备案)中说明,“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签订的合同文本与推荐的示范文本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由零售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事实上,《办法》在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规定了如何监管和处理的程序。《办法》规定,商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十日之内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公示。
商务、价格、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业内人士指出,《办法》对在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纠缠不清的进场费、店庆、零售商供应价格等问题进行规范,但有关实际操作性的规定还不全面,如何监管成了最大的难题。成都市出台《办法》的成败与否关键是监管到位,各部门紧密配合制定出严格可行的监控制度并实施下去,是《办法》实施的重中之重。
供应商应变革
据了解,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且随着零售商日趋组织化、规模化发展,其在双边关系中的强势地位日益突出,批发、代理、厂家等供应商逐渐失去了与之抗衡、叫板的实力。因此,“店大欺客”的零售商们使出各种不公平交易的伎俩,严重威胁了供应商的生存发展。
专家指出,产销不和谐的主因来自于代理批发改革落后于商业零售改革,供应商未与现代商贸流通业接轨,且产品同质化严重。供应商联合起来,利用物流配送、佣金代理形成规模化的竞争力,并且建立供应商品牌,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弱势地位,真正实现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 。
知情人士透露,进场费等费用已成为众多零售商利润的来源,有的大型连锁零售商仅“进场费”一项收入就高达几千万,甚至上亿元。这样的巨额收入任何零售商都不愿放弃,如今《办法》实行,零售商们只有把原来的收费名称改头换面,重新起个名字再收,并且更隐秘。
“进场费”穿上了马甲后仍成为大型零售商敛财的借口,执法部门应练出一双火眼金睛,对改头换面的收费说:穿上马甲我还认得你。
来源:《华夏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