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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波啤酒酒瓶爆炸伤人 法院判决厂家赔偿

2007-05-17 09:41 白酒
消费者吕先生在购买了由上海亚太酿酒有限公司(下称亚太酿酒)生产的力波啤酒后,在一次不小心碰撞中啤酒瓶倒地发生爆炸,造成其小腿肌腱断裂,为此,吕先生将亚太酿酒告上法庭索要损失。近日,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酒厂给付王先生1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审理中亚太酿酒辩称,他们使用的“B”啤酒瓶经检测是合格产品,之所以会发生事故,是因为吕先生自己走路踢倒了啤酒瓶,啤酒瓶本来就是易碎品,其在啤酒瓶商标上已明示“切勿撞击、防止爆瓶”,是原告自己不慎造成事故发生,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吕先生认为,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只是抽样检验,不能代表每个啤酒瓶都是合格产品。况且国家相关部门建议啤酒瓶的使用期限为2年,而造成其伤害的啤酒瓶使用期已超过了2年,强度自然会降低,故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啤酒瓶的质量标准GB4544-1996规定,玻璃啤酒瓶必须具有“B”字标记,一般使用期限为2年。涉案啤酒瓶是使用已超过2年的回收瓶,除2004年4月19日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报告外,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该瓶是经过2年的反复使用还是安全合格的产品,故被告对其产品缺陷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然而,原告不慎将啤酒瓶踢倒,故其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
 
【事件回放】
 
去年7月,吕先生买了由亚太酿酒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06年6月21日的的力波啤酒,买后吕先生随手放在厨房地上。他在行走时不慎带倒一瓶,啤酒瓶倒地发生爆炸,造成其右小腿切割伤,胫部肌腱断裂。事后,吕先生与亚太酿酒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吕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酒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
 
【律师分析】
 
爆炸症结在B瓶“一般标准”
 
最近北京市的一项啤酒瓶质量抽查结果显示,B瓶不合格率高达55%。此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对啤酒质量进行国家监督抽查时也发现,因B瓶质量不过关,使抽样合格率仅为82%。
 
啤酒瓶频频爆炸,昨有法律界人士将这部分原因归结为国家啤酒瓶质量“一般标准”。
 
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马远超律师表示,根据这个“一般标准”,啤酒瓶厂商没有采取相关措施来保障啤酒瓶在2年内使用。他认为,当初国家出台“一般使用期限为2年”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安全,但现在与意愿相违背。“实际上这个标准是对社会公众的安全不负责任的表现,更为一些啤酒瓶厂商留下了钻空子的余地,客观上造成了大量啤酒瓶事故。”马远超律师表示。
 
【名词解释】
 
B瓶: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在1997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啤酒瓶的国家质量标准。这项国家标准对啤酒瓶的耐内压力、抗热震、抗冲击等多项指标和包装、运输方法等都有严格规定,而且特别规定啤酒瓶的回收一般使用期限为2年。业内把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啤酒瓶简称为B瓶。 (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