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洋河酒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或“洋河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www.cninfo.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已承诺将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按照《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载明:(1)“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2)需安排网络投票的重大事项;(3)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4)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和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1)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2)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3)遵守证券交易所、发行人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4、发行人股东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承诺:(1)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2)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一年后,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发行人股东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承诺:(1)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2)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一年后,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承诺:(1)持有的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2)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股权不超过本人持有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股权总数的25%;(3)若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则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4)若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则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股权总数的50%。
7、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承诺:(1)持有的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2)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股权不超过本人持有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股权总数的25%;(3)若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则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4)若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则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股权总数的50%。
8、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的规定,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本次发行时通过转持取得的发行人国有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未经审计的2009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批文及其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077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4,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所有除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以外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900万股,网上发行3,600万股,于2009年10月27日成功发行,发行价格为60.00 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