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酒业庭审出现戏剧性变化
作为安徽沙河酒业重组纠纷中核心事件之一的沙河酒业亿元税案二审今天在安徽界首市进行第二次开庭。中新网记者今天电话采访此案相关人员时得知:今天的庭审出现戏剧性一幕,本案公诉方安徽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庭上出示的三组六份补充证据,反而让本案被告辩护律师在质证反驳时用于被告方的无罪辩护。
控方补充证据再次开庭
今年3月30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界刑初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1亿元;判决姜杰(沙河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王春英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接到判决书后,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和姜杰分别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10月13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界首市为此案二审第一次开庭。根据那天的庭审情况,本案公诉方安徽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继续补充了一些证据,二审合议庭决定在今天再次开庭。
在法庭上,控方出示了三组六份证据。
听了这些证据后,姜杰的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陈有西在表述自己的意见时认为,公诉人出具的这些证据,反而更加证明了辩方在二审第一次开庭中的所有观点。
两企业“偷税占比”受质疑
在法庭上,控方首先出示了界首市国税局的一份说明,想证明沙河酒业公司和沙河酒厂在2008年4月份之前偷税占比为应税额的47.5%。
对此,陈有西律师在质证反驳时认为:公诉方继续犯了主体混淆的错误,还是没有将沙河酒业公司和沙河酒厂这两个企业分开。陈律师认为,早在2008年3月,沙河酒厂就已经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终结,此前它的偷税都属其破产财产受偿范围,应用那些7200万元的政府拍卖所得去补税,沙河酒业公司不应为其承担;这样,2200万的偷税已经不存在,又何来47%?
姜杰的一审兼二审辩护人、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梁猛律师也反驳公诉方说: 这两个企业年营业收入到底是多少?已纳多少?这些税务局都没有说明.沙河酒业公司只有107万元的逃税,比例何来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