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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再度发酵

中国白酒网 2016-11-03 17:43 白酒
近日,一当事人家属在网络上贴出浙江米兰国际假日酒店消费记录,称2014年1月19日,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专

    近日,一当事人家属在网络上贴出浙江米兰国际假日酒店消费记录,称2014年1月19日,“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专案组负责人、湘西州公安局副局长陈某某、吉首市公安局局长胡某某等公安人员在杭州办案时,携“酒鬼酒”财务部负责人常某某等同行,一天消费共计76000余元,其中包括8000元洗桑拿浴费用,所有费用均由酒鬼酒公司买单。此事已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此案的大致经过是,3年前的2013年底,酒鬼酒公司以“存款卖酒”的方式,与江苏、浙江的几名商人合作,将1亿元资金存在千里之外的杭州某银行。一个月后发现资金被出借,几方商谈无果后,“酒鬼酒”选择向家乡湘西州吉首市公安局报案。这场官司的目前进展是,江苏、浙江的六名当事人均被湘西州中级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而酒鬼酒公司当事高管安然无恙,只是以辞职了事。

    “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发生以来,关于此案性质究竟是资金使用方串通银行的恶意盗取案件,还是酒鬼酒与资金使用方达成的灰色借款生意,各方一直争议不止。方振、陈沛铭等当事人家属一直坚持向中纪委实名举报湘西方面违法办案。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曾就此案提出质询。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等7位法学名家也关注此案,认为至少其中一当事人方振的行为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共犯。

    本案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连我这局外人稍稍读了一下一审判决书,了解了一下案情,也发现了这起案件疑窦丛生,令人不解之处甚多。比如,酒鬼酒公司自身资金并不充裕,好不容易从湘西农行以基准利率贷来5000万元,却要在千里之外的浙江杭州开设户头,转入1亿元巨款,所图为何?酒鬼酒将1亿元分79笔转入杭州某银行后,三天内收到中间人汇来的贴息款等高额回报1245万元,作为正常人,是否应该知道凭银行正常利息是无法获得如此丰厚回报的?该案当事人罗光发给酒鬼酒公司法务部负责人的短信已一语道出真情:“存款也是要挪出来用的,否则不可能贴这么高的息还买这么多高端酒。若贴息方用不到钱,存在这也没有意义……”作为正常人,酒鬼酒公司是否应该知道将亿元巨款存到杭州试图获取高利,是要承担被“挪出来用的”风险的?如果没有酒鬼酒公司的主动作为和积极配合,这1亿元巨款会自动跑到杭州某银行的账户上吗?即便真的构成刑事案,案发地在杭州,案件由哪里的司法机关管辖更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江浙这6名当事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那么这起案件的另一方重要当事人,即酒鬼酒公司的责任人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虽然本案疑点重重,不胜枚举,但今天我们讨论的重点不是案情,我想说的是,既然网络爆料和社会舆论都在广泛质疑湘西公安外出办案携一方当事人,即酒鬼酒公司经理随行买单,那么,作为被质疑的湘西公安机关就有义务出来澄清:此事究竟是真是假?

    澄清此事真假的方法也很简单:

    如果湘西公安认定网络爆料为假,那么,只要出示1月19日湘西州公安局副局长陈某某、吉首市公安局局长胡某某等办案人员并没去过杭州办案的证据,或者去过杭州办案、住宿费用均由公安机关自己买单的报销凭证,网络质疑自然会烟消云散。

    如果湘西公安认定网络爆料为真,那么,此事的性质则很严重,就值得大加质疑和批评了:一是公安部三令五申,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费,不准接受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的吃请,湘西公安“酒鬼酒”办案组为何胆敢对中央八项规定与公安部三令五申置若罔闻、“顶风作案”?二是除了1月19日这一天,在办案过程中,湘西公安还让酒鬼酒公司承担了什么开支?私底下还有其他什么交易?三是带着一方当事人随行买单办案,又如何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

    对网络爆料和舆论质疑,湘西公安不能再继续充耳不闻、装聋作哑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4月19日重要讲话中指出:“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对照党中央的这些要求,湘西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于法与理都必须及时、公开回应网络质疑。这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而是湘西公安有法定义务回答:究竟有没有让“酒鬼酒”随行办案买单?

    在我看来,这不仅关系到从严治党及公安机关的作风建设问题,也关系到“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的正义与否问题。湘西公安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是“酒鬼酒”亿元资金案由原来的民间灰色借贷成为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起点。法治的重要内涵是,“未经法律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但如果,一个案件的刑事诉讼起点就是不正当的,那么,人们就有理由怀疑整个案件的法律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