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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庭审尘埃落定贵州义酒坊败诉赔偿1806万元

未知 2021-10-09 09:32 白酒
近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就上海枝昂贸易有限公司发起申请的《上海伽蕊贸易有限公司和陈小林先生、贵州省怀仁市义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合同项下

 近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就上海枝昂贸易有限公司发起申请的《上海伽蕊贸易有限公司和陈小林先生、贵州省怀仁市义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合同项下争议仲裁案作出裁决,贵州省怀仁市义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义酒坊”)及其实际控制人陈小林败诉,被判赔偿1806万元。

  据了解,2018年1月31日,上海伽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伽蕊贸易”)和义酒坊及其实际控制人陈小林签订了《上海伽蕊贸易有限公司和陈小林先生、贵州省怀仁市义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约定由义酒坊新设一家从事白酒生产销售的公司,新公司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取得义酒坊核心资产的所有权和其他所有相关业务,伽蕊贸易以总对价2.34亿元收购新公司90%的股权。

  2018年3月6日,义酒坊根据投资协议约定设立了“贵州省怀仁市义豫情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豫情公司”),由于陈小林借口办理相关手续需要费用,上海枝昂贸易有限公司陆续向陈小林预付了投资款6020万元,但至今义酒坊及陈小林并未履行包括封存存量酒、将义酒坊及义酒坊关联方和陈小林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从事白酒生产销售的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等义务,对上海枝昂贸易有限公司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上海枝昂贸易有限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诉求。

  针对本案,仲裁庭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20日、2021年4月19日开启了三次庭审,庭审中,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进行了陈述,对证据进行了说明并出示相关证据原件,对对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就争议的焦点进行了辩论。

  经过三次庭审后,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判定义酒坊及陈小林败诉,上海枝昂贸易有限公司与义酒坊及陈小林之间的投资协议解除,义酒坊及陈小林向上海枝昂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返还投资本金人民币6020万元,连带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806万元的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仲裁产生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