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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持续关连交易超逾年度上限公告 [2012-03-14]

中国国际啤酒网 2012-03-14 10:38 啤酒
青岛啤酒持续关连交易超逾年度上限公告 [2012-03-14] 兹提述该公告,内容有关(当中包括)深圳青岛啤酒朝日

青岛啤酒持续关连交易超逾年度上限公告  [2012-03-14]

兹提述该公告,内容有关(当中包括)深圳青岛啤酒朝日与朝日啤酒(中国)签署日期为2011 年 1 月 31 日有关朝日啤酒产品买卖的《第二份产品经销合同》。
    概因朝日啤酒(中国)向深圳青岛啤酒朝日于 2011 年购买的朝日啤酒产品数量较预期增加,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的 12 个月,根据《第二份产品经销合同》所进行之实际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14,459,701 元,较该公告中所述之年度上限人民币 13,634,419 元超逾人民币 825,282 元。公司将根据与核数师于完成年度审计后的确认,在本公司 2011年度报告内对有关持续关连交易作适当披露。
    兹提述本公司于2011年1月31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当中包括)深圳青岛啤酒朝日与朝日啤酒(中国)签署日期为2011年1月31日有关朝日啤酒产品买卖的《第二份产品经销合同》。除非本文另有所指,本公告所有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第二份产品经销合同》已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并已被深圳青岛啤酒朝日所签署的《新产品经销合同》取代,有关详情可参见本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10 日之相关公告。
    概因朝日啤酒(中国)向深圳青岛啤酒朝日于 2011 年购买的朝日啤酒产品数量较预期增加,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的 12 个月,根据《第二份产品经销合同》所进行之实际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14,459,701 元,较该公告中所述之年度限人民币 13,634,419 元超逾人民币825,282 元。公司将根据与核数师于完成年度审计后的确认,在本公司 2011 年度报告内对有关持续关连交易作适当披露。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根据《第二份产品经销合同》所实际进行之交易属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按一般商业条款及公平合理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二份产品经销合同》详情
    有关详情,(包括但不限于)《第二份产品经销合同》的条款,当时订立合同的原因及董事利益等内容已于该公告中列出,而有关内容,在适用于本公告的情况下,节录如下:
          日期: 2011 年 1 月 31 日
   
      交易双方: 卖方: 深圳青岛啤酒朝日
                 买方: 朝日啤酒(中国)
      合同期限: 2011 年 1 月1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交易性质: 朝日啤酒(中国)向深圳青岛啤酒朝日购买朝日啤酒产品。
      采购金额: 朝日啤酒产品的定价参照以下原则:
    (生产成本 + 相关费用 + 税金)x(不低于 10% 的毛利率)x(1+增值税率)
    深圳青岛啤酒朝日与朝日啤酒(中国)应参照上述价格标准(并参考市场情况)确定朝日啤酒(中国)向深圳青岛啤酒朝日支付的采购价格。
     朝日啤酒(中国)在一个月内所购买的朝日啤酒产品的采购金额,应在次月月末日之前结算。
    一般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啤酒的生产、销售及与之相关的业务。
    朝日啤酒(中国)的主营业务为管理朝日啤酒在中国的投资业务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销售投资企业产品)。
    《上市规则》下之涵义
    如该公告所披露,朝日啤酒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并全资拥有朝日啤酒(中国),朝日啤酒(中国)为朝日啤酒之联系人(具备《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因此,朝日啤酒(中国)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第二份产品经销合同》项下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就《第二份产品经销合同》,根据该公告所述之年度上限以及实际交易金额所分别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0.1%,但根据两份《产品经销合同》合共之年度上限以及合计实际交易金额所分别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均高于0.1%但低于5%。按《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若适用百分比率均高于0.1%但低于5%,该等持续关连交易需满足申报及公告(包括有关超逾年度上限)等规定,但可豁免遵守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承董事会命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张学举 张瑞祥
联席公司秘书
中国 青岛
201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