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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惠泉啤酒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中国国际啤酒网 2016-06-29 17:35 啤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4日

    除息日:2016年7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6年5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4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5,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750万元。

    4、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元。

    三、相关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4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7月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咨询电话:0595-87396105

    传真电话:0595-87384369

    七、备查文件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