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剽窃了广告商的包装设计创意?
2011年6月23日上午9点,茅台及其运营商将与驰誉国际广告(北京)公司在北京西城法院当庭质证,判定茅台葡萄酒包装著作权侵权的证据是否成立。
据了解,2009年3月,茅台葡萄酒运营商总经理颜某向驰誉公司提出了策划设计茅台葡萄酒“盛世佳酿”系列产品的项目。同年4月,茅台葡萄酒公司总经理钟某审阅过设计方案并提出了修改意见,随后颜某委托驰誉公司将其设计方案汇编到茅台的招商手册中,并保证不泄露方案。驰誉公司相关人员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茅台称签署了另一家公司的创意并告知他们的方案未被采用,与此同时,茅台归还的手册还少了5本。
然而,驰誉公司发现,茅台葡萄酒“盛世佳酿”系列产品后来采用的四款葡萄酒商品包装与他们提交的设计十分相似。为此,驰誉指茅台“著作权侵权”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茅台葡萄酒公司与茅台葡萄酒的运营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0万元。6月14日,北京西城区法院第一次审理了该案件,对此,被告茅台葡萄酒公司及其运营商的代理人均表示“不予认可”,由于要求补充证据,一审最终也没裁定结果,双方将于7月初再次开庭。
此前,驰誉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丁涛向《国际金融报》记者透露,6月23日,驰誉公司将在庭上播放一段与茅台老总对话的录音让被告方确认,尤为重要的是,双方将在当庭录像的前提下分别介绍作品设计的理念与背景。
事件发生以来,茅台相关代理人皆回应称,茅台葡萄酒公司和运营商都参与了包装方案的设计,双方应该是共同享有设计方案著作权的,茅台也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而丁涛指出,在设计过程中,茅台集团确有派出过北京市场部经理介绍茅台红酒的相关情况,也带去蒙牛的团队参观过方案,但并未参与包装的设计过程。为此,记者拨通了茅台葡萄酒总公司的电话,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该案证据还在法院鉴定中,相关内容茅台会在庭审后作出解答。”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即使是双方共同享有的著作权,在设计使用前也必须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此外,判定著作权是否侵权,要看该设计的图形、图样及文字等是否有独创性。该律师同时指出,判定知识产权赔偿金额根据——原告损失和被告非法获利所得,最后则由法官自由裁量(上限50万),考虑到茅台的影响力,若侵权成立,原告200万元的赔偿要求不算“狮子开口”。对此,业内人士表示顾虑——百年茅台恐将陷入“诚信门”的尴尬境地,这将对我国酒业产生负面影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一种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