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水侵犯香槟地理标志权被告 2012-04-24
汽水侵犯香槟地理标志权被告 2012-04-24 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认为北京圣焱意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七星红
汽水侵犯香槟地理标志权被告 2012-04-24
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认为北京圣焱意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七星红葡萄气泡香槟”等饮料商品含有“香槟”或“CHAMPAGNE”字样,侵犯了该委员会所拥有的香槟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昨天,该案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被告认为香槟作为法律上的地理标志权,在中国没有知名度。
委员会诉称,去年年初,发现被告销售侵权产品,虽然是汽水,但是醒目的“香槟”字样会误导消费者。律师提出,“香槟”为享誉世界的地理标志,只有产自香槟地区的葡萄酒才能称作香槟,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产品并非来自法国香槟地区,而标注“香槟”商标,既侵犯了商标权,也构成虚假宣传,属不正当竞争。为此,委员会索赔50万元,并要求被告停止使用“香槟”商标。
对此, 圣焱意美公司的代理人答辩道,香槟作为一种酒知名度很高,但是香槟地区在我国知名度不高,而且法国政府已经撤销了香槟省,鉴于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没有在我国注册香槟商标,所以无权禁止他人在不同类别产品上使用香槟商标。代理人还提出,圣焱意美公司只负责储存“七星红葡萄气泡香槟”等商品,不是生产商或销售商,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派人隐藏真实身份找到公司,执意购买商品,公司只得请示商品的进口商及所有人,得到同意后,卖给了委员会4箱饮料,所得货款全部交给进口商,公司并未从中获利,不能视为市场性质的销售行为,应等同于民间的一次买卖,所以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