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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门”纠纷不断

大食品网 2010-01-07 16:05 相关行业
利用中药养生、保健在我国的百姓生活中已习以为常,中药也被广泛应用在食品、饮料、日常生活用品中。为保
      利用中药养生、保健在我国的百姓生活中已习以为常,中药也被广泛应用在食品、饮料、日常生活用品中。为保证使用中药安全性,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对食品中能添加什么中药有专门目录。然而,近年来,食品因添加中药而引起纠纷不断。那么食品为何屡陷中药“添加门”?

  背景新闻

  近日,北京市的李先生将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其原因是李先生在被告所属超市购买的营养液中含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能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药品“冬虫夏草”。在诉状中,李先生要求退还货款525元,并对其进行10倍赔偿。

  李先生的代理人称,2009年8月30日,李先生在旺市百利超市五棵松店购买了5盒“乌鸡虫草”营养液,服用之后便感觉身体不舒服,后来发现该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含有“冬虫夏草”。对此,旺市百利公司的代理人称,他们已尽到审查义务,即使构成违约,李先生也没有理由讨要10倍赔偿。

  这已不是食品陷入中药“添加门”的第一起纠纷了,在此之前,就有凉茶品牌王老吉因添加中药材“夏枯草”而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质疑。杭州、重庆都曾有消费者因为饮用王老吉凉茶后出现不适而起诉王老吉生产商的,但最终都被驳回。后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情况的说明》,对王老吉的原料备案过程进行了解释,并称王老吉凉茶是“依法备案和销售的产品”。

  官方的回应让消费者稍得宽慰,但也有人认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如果夏枯草确实可以药食两用,卫生部应该尽快将其添加到相应的目录中,赋予其新的“合法身份”,而不应以个案的方式做出“说明”。

  据相关报道整理

  说法一、“全民皆医”背后显危险

  郭敬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中医药无疑可以称得上是我国的“国粹”,特别是中药所具有的预防、保健和对慢性病、老年病的调理作用,不但使其在临床上得到了广泛应用,在食品、饮料、洗浴等方面也都得到了充分的开发和使用。但其间也暴露出来一些中药使用之乱象,特别是在“偏方治大病”的民间中医理念下,一些民间偏方、验方被口口相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造就了“全民皆医”的局面。

  前几年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案子,河南省邓州市退休干部张某的妻子患胆结石症,虽多方治疗仍不能根除。张某在翻看一本杂志时,无意间看到一则专治胆结石的“小验方”。张某立即赶到当地一家药店按该方购买了五剂中药。当晚,其妻服下一碗中药便出现中毒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该药方剂不但超量使用有毒中药火硝和硼砂,并且用药方法违反两种药物仅入丸、散或化水分次服用的原则,其中还含有使用有配伍禁忌之药品组方。

  一般人往往认为,中药的毒性要小于西药,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中药的毒副作用也可以引起较强的人体不良反应,包括过敏反应和消化、呼吸、心血管、造血、泌尿系统等的损害。据临床统计,中药引起的肝损害甚至已超过了抗生素类药物所致的肝损害。规范的炮制可减轻或消除药物的毒性、烈性,减轻或消除药物的不良反应,尤其一些含有毒性成分的药物,在用药前必须经过严格规范的炮制。

  在非正当的传播方式下,中药的药用效果被放大,毒副作用却被忽视,比如许多人都知道人参具有滋补药效,却不知如果长期大剂量服用,可引起造血系统损害的不良反应甚至导致死亡。

  我国对中医、中药师设定了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说法二、食品添加中药更需严“把脉”

  康志军(郑州大学法律硕士):在医院,中药房药师的职责,绝不只是“按方抓药”,而是要对中医师开出的处方进行审查,即所谓的“审方”。如果审查出医生开出的处方存在中药配伍禁忌,或超过剂量可能引起中药药源性损害的话,中药师有权将处方退回,让医师修改。

  对于在食品中添加中药来说,显然缺少了这道必要的关口。很多添加中药的食品、饮品,是生化专业的人员研发出来的,其研发的目的及追求的效果在于食品的风味、色泽、口感等,而所谓的“保健功能”只是对所含中药药效的生硬“移植”,比如菊花药性具有散风清热等功能,含有菊花的食品上就会被贯之以散风清热的保健功效。

  中药多采用复方,讲究君、臣、佐、使,药物归经,辨证论治,而对于添加中药的食品或饮品来说,所采用的正交试验等方法,也只是为追求色、香、味的搭配进行配比,并不是中医所谓的“辨证论治”。

  中医讲究个性化诊治,即使是同一种病也因症而异,而对于添加中药的食品或者饮品来说,似乎永远是“老少皆宜”、“谁喝都管用”。事实上,市场上最常见的凉茶类饮料很多都是由清热解毒的中草药制成,这些中草药偏寒性,并非人人都适宜喝,尤其是脾胃虚寒的人、老人、小孩、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等。即使是健康人,过度饮用这些凉茶类饮料,也会诱发胃肠道疾病。

  对于中药药理作用不太清楚的食品添加中药研配者和一般消费者来说,使用中药安全性的把握主要是依靠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食药两用”和“可用于保健食品”名录。2002年,卫生部曾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附加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以及“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而事实上,这些名单只是从中药药性常规而言的,比如“人参”也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之列,但大量食用仍然可能引起机体损害。

  说法三、保护中药配方导致“告知义务”盲区?

  丁海骧(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检察官):

  是药三分毒。基于中药的毒性而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侵袭,消费者得到充分的告知,才是其正确选择中药或者含中药制品的关键。

  这几年在医疗领域,“告知义务”被广泛提及,因医生违反“告知义务”而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对于不属医疗领域的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主要成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也应当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然而,关于中药毒副作用方面的告知义务,即便是在医疗界做的也是非常欠缺。比如在中成药的说明书上,药品生产厂家不完整列出药物组成,使医师和药师无从得知这种中成药所含成分是否和其他药物有配伍禁忌。最为严重的是,中成药说明书中很少提及不良反应及禁忌证,有人调查了56份中成药说明书,其中只有3份有不良反应说明,仅占5.35%,只有2份有禁忌证说明。而对于含中药添加成分的食品,则几乎看不到副作用或者注意事项的说明。

  中药配方知识产权是有关生产企业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挡箭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和有关药品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中药配方知识产权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成了含中药产品毒副作用被消费者知情的“瓶颈”。长期的“暗箱操作”与“单方面宣传”,导致消费者对中药只知其用而不知其害,才会出现“因补伤身”这样适得其反的事情。北京的李先生只是服用营养液后“身体不舒服”,相对于那些中药对机体造成器质性损害的后果来说,有点微不足道,但李先生的情况又一次敲响了中药安全使用的警钟。从这方面说,本次诉讼的意义已在胜败之外了。

  我国是中医、中药的发源地,讲究“药食同源”,在食品中添加中药不能一棍子打死,而应该很好地发扬。但是我们也应该对专属的人群、不同的病患、特定的体质进行细分,更应该在中药使用上尽全面的、通俗的、真实的告知义务,还消费者知情与选择的权利。

  相关链接

  2005年2月,职业打假人刘殿林购买了广东加多宝饮料公司生产的“王老吉”凉茶,他认为饮料含有中药“夏枯草”违法,将加多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10元、增赔货款10元;被告停止生产、销售“王老吉”凉茶。刘殿林承认饮用“王老吉”凉茶后没有任何不适,但他说,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虽然法律同时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可以加入食品,但卫生部开出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没有“夏枯草”。

  2005年3月16日,此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加多宝公司答辩指出,在古今任何一部药典中,“夏枯草”都是无毒的,在我国岭南地区、港澳地区,包括东南亚地区的凉茶饮品中,都有“夏枯草”成分,这是妇孺皆知的事实。“夏枯草”应该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卫生部的名单注明为“第一批”名单,所以并非不在名单上的物品就不能加入食品。他们认为,刘殿林自称职业打假人,却没将打假矛头指向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厂家,而是向生产传统食品饮品的守法经营的厂家发难,增加诉累,是在利用打假恶意诉讼。

  2009年5月14日,对于王老吉的“夏枯草事件”,卫生部给予明确回应,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中对王老吉的原料备案做出了解释,称王老吉凉茶是“依法备案和销售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