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名优白酒生产环境安全
由于土地与矿产资源过度开发利用,森林植被被破坏,涵养水源能力下降,水土流失严重,局地生态功能退化,加上沿河两岸取水量加大,河道水量逐年减少,水质呈下降趋势,赤水河流域面临着较大生态压力。
2010年11月,为加强我省境内赤水河流域保护,保障以国酒茅台为重点的名优白酒生产环境安全,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2011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并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划护航 循环经济打造绿色产业
赤水河流域制定的法规,是一部流域综合管理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开发利用促进法。《条例》提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不符合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流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均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管理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批准、引进的项目,依法予以关闭。
《条例》禁止采用被国家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技术和设备。违反该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淘汰行为,限期淘汰;逾期不淘汰的,依法予以关闭,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内农业生产需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以及易降解地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或者关闭,并依法给予补偿。违反此规定,在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责令限期关闭;预期不关闭的,拆除相关设施,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流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因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该条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和兴建地下工程,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经营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
今后,鼓励依托赤水河流域特有的资源,发展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优势种植业、林业和旅游业。
在赤水河流域内推广节水、节能型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条例》还提出: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将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资源项目列为重点发展领域,积极采取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
《条例》对流域产业发展、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作出了若干禁止性、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大多数都直接来源于上位法或者我省有关法规的规定,少数是根据赤水河流域所处位置和功能的特殊性作出的规定。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实现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统筹考虑流域经济社会近期、中期、长期发展的需求,既要符合保护的需要,也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利用,通过开发利用实现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