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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称宗庆后伪造签名

2007-07-16 10:46 饮料

昨日,达能由六名律师组成的律师团在上海召开发布会,称已掌握宗庆后涉嫌伪造的证据。律师团中包括达能亚太区法律顾问BertrandAustruy(右二)和达能中国代理律师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陶武平(右一)。

    已找到证人证明宗庆后伪造签名成立离岸公司;律师团亮相,要求按11年前约定执行商标转让

    对于娃哈哈近日的高调“回击”,一直保持沉默的达能昨日做出“回应”。由6位律师组成的律师团昨日在上海召开发布会表示,达能以合资公司的名义,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11年前应完成的商标转让,并称已掌握宗庆后涉嫌伪造的证据。

    怀疑宗庆后从未申请商标转让

    据达能亚太区法律顾问BertrandAustruy介绍,娃哈哈合资公司已于7月5日,针对娃哈哈集团在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终止“娃哈哈”商标转让的仲裁申请,提出仲裁反请求。

    具体内容为,请求裁决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与娃哈哈合资公司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呈交“娃哈哈”商标转让的书面申请。

    据合资公司的仲裁代理人陶武平表示,双方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明确规定商标做价1亿元转让给合资公司,作为合资条件之一;但在报批国家商标局过程中,宗庆后一直以“正在办理”为由,却从未告之达能商标转让不能办理。

    达能方面称,宗庆后当时给出正在办理的理由,一是转让金额太大,需上报国务院,二是如申请“转让”,“驰名商标”要停止办理。

    达能认为,为解决未过户前合资公司合法使用商标的问题,双方1999年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明确合资公司在“转让程序正在办理中”时期,合资公司作为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

    对此,宗庆后此前明确提出,报批时因商标局防止商标流失未得到审批,并公开了一份由商标局出具的“未予同意转让”的回函。

    但陶武平认为,商标局对“申请转让”只有“核准”和“驳回”两种行政行为,但商标局对于合资公司申请从未做出过驳回的回函,商标局出具的“未予同意转让”回函有可能仅是娃哈哈集团单方面进行咨询时得到的解释。

    陶武平继续表示说,按照规定商标由娃哈哈集团转让给合资公司,应该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且由受让方主要作为办理人,但宗庆后同时担任合资公司和集团董事长,实际上并没有按照规定“走程序”,宗庆后所提“中方和外方一起去办理转让手续”是不成立的。

    据悉,按照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规定,被申请人需要在15天内表明答辩意见,20天之内准备答辩证据。

    证人证明宗庆后涉嫌伪造

    达能、宗庆后争论焦点问题之一的商标问题,双方对其不同的看法引申了“非法竞争”问题。

    达能认为合资公司在商标许可协议基础上,拥有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因此宗庆后在合资公司外发展的公司,违法使用“娃哈哈”商标。

    因此于6月4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恒枫贸易有限公司和杭州宏胜饮料有限公司,以及与上述公司有关联的宗庆后妻女提起诉讼。

    达能委托律师陈东昨日透露,目前已找到一位证人证明宗庆后涉嫌伪造,经过三天的接触已获得了经过公证的证词。


 

陈东介绍,该证人叫陈仲华,是宗庆后多年前的一位合作伙伴,宗庆后及娃哈哈集团利用其名字,开设一家名为“荣辉”的离岸公司,该公司在国内投资4家全资娃哈哈非合资公司,陈仲华为4家公司的法人。

    根据达能出示的材料显示,在陈仲华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的签名被模仿伪造,且这些企业和相关的材料,陈仲华表示也是第一次听说和看到。

    由于离案公司恒枫涉及宗庆后的妻女,该公司委派的律师,拒绝接收达能通过律师递交的法律意见。达能表示将依照《海牙公约》,通过中国和国际司法部门,完成转交的步骤。

    非合资公司影响合资公司收益

    由商标“使用许可权”引申出的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是否合法,是否涉嫌“竞争问题”。

    娃哈哈方面一再表示,双方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身就存在“阴阳”之分,且之后由于范易谋和中方签订修改合同,已对20多家的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做出许可。

    为什么达能签订修改协议,默认非合资公司的存在,仍认为他们是非法竞争者呢?达能表示,2005年,应合资企业管理层的请求,达能同意授权一些独立的代加工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娃哈哈品牌,并通过合资企业的销售公司销售产品,但当时达能并不了解这些代加工企业是宗庆后的关联企业。直到近期通过调查才发现,这些企业多数由注册在海外小岛上的离岸公司控制,与宗和他的家人有着直接的联系。

    “除了获得授权的公司之外,还有相当数量的非合资企业,在过去两年中建立,这些企业从未获得合资企业董事会授权合法使用娃哈哈商标。非合资企业的数量以及产品销售量在争端公开前的18个月中急剧上升。”达能方面解释说,且此后娃哈哈集团方面设立的独立于合资公司销售系统的营销公司,形成了“不正当妨碍”,严重影响了合资公司的效益。

    -反馈

    “娃哈哈一定回应”

    对于达能提出这些证据和法律请求,昨日,宗庆后则表示正在出差,请找单启宁联系,随后挂断了电话。

    娃哈哈集团新闻发言人单启宁表示,双方争执的是“商标”和“同业竞争”两大问题,针对达能今天的说法,娃哈哈方面的律师一定会做出回应的。但是回应具体内容,他个人尚没有清晰表述。

    小知识

    离岸公司,泛指在离岸法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单地讲就是注册地和经营地相分离的公司,离岸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一般也不是注册地的居民。世界上著名的离岸公司的注册地有香港、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它们几乎都有共同的特点:注册手续简便、对资本流动几乎没有限制、对不是在注册地进行的经营活动几乎不征收任何税、保密性好。内地企业设立离岸公司,其目的在美国、香港等地上市;设立控股公司,进行资本运作;进行税收筹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