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达娃之争中毕马威案引发的三点思考
短短一个月,作为全球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的毕马威就上演了一场从趾高气扬接管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到狼狈出局达娃之争的极具戏剧性的戏码,可谓讽刺意味十足,而这对于其背后主谋达能集团来说,更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沉痛打击,同时也为正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的仲裁蒙上一层阴影
短短一个月,作为全球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的毕马威就上演了一场从趾高气扬接管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到狼狈出局“达娃之争”的极具戏剧性的戏码,可谓讽刺意味十足,而这对于其背后主谋——达能集团来说,更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沉痛打击,同时也为正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的仲裁蒙上一层阴影。包括毕马威案在内,达能集团在全球针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诉讼均以失败告终,诉讼引发资金吃紧,消费市场已然丧失了对达能的信心,由此所导致的是达能在华面临严峻挑战和考验。业内分析人士指出:一旦达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失利,就意味着达能在华战略全面崩溃,就目前的事态发展来看,这似乎已经成为定局。
2007年11月,达能在BVI法院起诉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在起诉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干扰司法等一系列阴险手段,误导BVI法院判定由达能指定的毕马威来接管娃哈哈非合资公司,随后在没有中国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毕马威便跨境非法接管娃哈哈的非合资公司。2008年7月,此举被宿迁娃哈哈等三家公司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宿迁中院支持娃哈哈上诉请求,判决毕马威道歉并赔偿,但毕马威并未按照法院判决执行,还未来得及上诉,2008年12月,BVI法院重新审理了该案件,撤销了毕马威的冻结令和接管令,而这戏剧性的一幕历时仅一个月时间不到。该案件被成为达娃之争中的“毕马威案”。
BVI法院在事隔一年后重新审理该案,有很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第一:邪不胜正,国际司法环境的公平公正。虽然全球司法体系因各国国情的不同,存在很大分歧,但真相是却只有一个,惩恶扬善、公平公正、保护公民利益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永恒的主旋律。本案中,毕马威作为国际知名会计事务所之一,他超出了本身的工作职责,与达能集团狼狈为奸,通过BVI法院,以极其阴险的手段骗取法庭信任,得到了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接管令,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但达能伙同毕马威对中国法律置若罔闻,断然向中国境内的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发送接管令和冻结令,这种侵犯中国司法的行径严重违反了中国法律,得到中国法律制裁是必然的。司法公平不是单方面的,而是相互对等和进步的,这种行为不管是在那个国家都是不允许的。达能和毕马威可以骗过一时,却骗不了一世,BVI法院新法官Rita女士在2008年12月重新审理该案,认为达能指定毕马威接管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另有企图,撤销了毕马威的接管资格。这一举措充分说明,国际司法环境是公正的。如果说达能在中国境内的诉讼全部败诉还有另外说辞的话,那么境外法院的判决无疑给达能的这种说辞堵住了嘴巴,因为事实的真相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多行不义必自毙,达能滥用司法终遭恶果。如果说达能收购乐百氏严重亏损是决策失误情有可原的话,那么与梅林正广和、蒙牛、光明等一系列公司的合作最后均遭失败,就显得有点说不过去。面临在华即将全线败退,达能企图通过不断的诉讼来拖垮娃哈哈,最终完全占有娃哈哈的阴谋却遭到了娃哈哈集团的顽强抵抗。BVI法院的诉讼就是达能彻头彻尾策划的一场闹剧,而达能在这当中却扮演了极其不光彩的角色。法律是不允许被肆意践踏和滥用的。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达能的证词再美丽动听,缺少事实证据就站不住脚,也不会被公允的法庭所接受。上次听证时, 达能竟然没有通知被告到场,整个听证会成了达能单方面的“独角戏”。戏的主角,达能亚太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秦鹏,完全凭其单方面的猜想编造证词,而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甚至,达能还把一条谣言作为对该案申请紧急临时性救济的依据之一。纵观毕马威一案,达能没有全面、坦诚的称述事实,被收回之前的错误判决是大势所趋了。笔者认为,达能不仅欺诈陷害娃哈哈,还有伪造证据和妨碍司法公正的嫌疑。后者比前者问题更严重,更应该被执法机关查明惩处,否则,法律岂不成了达能手中随意揉捏的面团?瑞典仲裁本月初刚刚开庭,谁能保证达能不会在斯德哥尔摩故伎重演呢?
第三:毕马威案必须引起中国合资公司的高度警惕。假设雷曼兄弟是一个品牌,150年的品牌为什么一夜之间破产,虽然自由的美国经济有着强大的自我反醒机制,但为自由付出的代价也未免太大,这里跟跟多部门的监管不完善有关联关系。所以,要做成一个老品牌,企业发展战略里始终要包含安全策略,不能把追逐剩余价值放在第一位,即遇到重大问题或规避行业灭顶之灾的内部机制,这个至关重要,否则,品牌早晚会出现大问题,达能目前就面临这一严重的问题,更似乎已经走到一个极端,不惜花费巨额的资金来应付全球发起的诉讼。“毕马威案”无疑给正在壮大、向海外拓展业务的中国民族企业予深刻的警示。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中,跨国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互相勾结、无视相关法律、欺诈他人的行径和程度远远超出了中国企业的想象。
2007年11月,达能在BVI法院起诉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在起诉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干扰司法等一系列阴险手段,误导BVI法院判定由达能指定的毕马威来接管娃哈哈非合资公司,随后在没有中国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毕马威便跨境非法接管娃哈哈的非合资公司。2008年7月,此举被宿迁娃哈哈等三家公司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宿迁中院支持娃哈哈上诉请求,判决毕马威道歉并赔偿,但毕马威并未按照法院判决执行,还未来得及上诉,2008年12月,BVI法院重新审理了该案件,撤销了毕马威的冻结令和接管令,而这戏剧性的一幕历时仅一个月时间不到。该案件被成为达娃之争中的“毕马威案”。
BVI法院在事隔一年后重新审理该案,有很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第一:邪不胜正,国际司法环境的公平公正。虽然全球司法体系因各国国情的不同,存在很大分歧,但真相是却只有一个,惩恶扬善、公平公正、保护公民利益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永恒的主旋律。本案中,毕马威作为国际知名会计事务所之一,他超出了本身的工作职责,与达能集团狼狈为奸,通过BVI法院,以极其阴险的手段骗取法庭信任,得到了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接管令,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但达能伙同毕马威对中国法律置若罔闻,断然向中国境内的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发送接管令和冻结令,这种侵犯中国司法的行径严重违反了中国法律,得到中国法律制裁是必然的。司法公平不是单方面的,而是相互对等和进步的,这种行为不管是在那个国家都是不允许的。达能和毕马威可以骗过一时,却骗不了一世,BVI法院新法官Rita女士在2008年12月重新审理该案,认为达能指定毕马威接管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另有企图,撤销了毕马威的接管资格。这一举措充分说明,国际司法环境是公正的。如果说达能在中国境内的诉讼全部败诉还有另外说辞的话,那么境外法院的判决无疑给达能的这种说辞堵住了嘴巴,因为事实的真相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多行不义必自毙,达能滥用司法终遭恶果。如果说达能收购乐百氏严重亏损是决策失误情有可原的话,那么与梅林正广和、蒙牛、光明等一系列公司的合作最后均遭失败,就显得有点说不过去。面临在华即将全线败退,达能企图通过不断的诉讼来拖垮娃哈哈,最终完全占有娃哈哈的阴谋却遭到了娃哈哈集团的顽强抵抗。BVI法院的诉讼就是达能彻头彻尾策划的一场闹剧,而达能在这当中却扮演了极其不光彩的角色。法律是不允许被肆意践踏和滥用的。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达能的证词再美丽动听,缺少事实证据就站不住脚,也不会被公允的法庭所接受。上次听证时, 达能竟然没有通知被告到场,整个听证会成了达能单方面的“独角戏”。戏的主角,达能亚太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秦鹏,完全凭其单方面的猜想编造证词,而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甚至,达能还把一条谣言作为对该案申请紧急临时性救济的依据之一。纵观毕马威一案,达能没有全面、坦诚的称述事实,被收回之前的错误判决是大势所趋了。笔者认为,达能不仅欺诈陷害娃哈哈,还有伪造证据和妨碍司法公正的嫌疑。后者比前者问题更严重,更应该被执法机关查明惩处,否则,法律岂不成了达能手中随意揉捏的面团?瑞典仲裁本月初刚刚开庭,谁能保证达能不会在斯德哥尔摩故伎重演呢?
第三:毕马威案必须引起中国合资公司的高度警惕。假设雷曼兄弟是一个品牌,150年的品牌为什么一夜之间破产,虽然自由的美国经济有着强大的自我反醒机制,但为自由付出的代价也未免太大,这里跟跟多部门的监管不完善有关联关系。所以,要做成一个老品牌,企业发展战略里始终要包含安全策略,不能把追逐剩余价值放在第一位,即遇到重大问题或规避行业灭顶之灾的内部机制,这个至关重要,否则,品牌早晚会出现大问题,达能目前就面临这一严重的问题,更似乎已经走到一个极端,不惜花费巨额的资金来应付全球发起的诉讼。“毕马威案”无疑给正在壮大、向海外拓展业务的中国民族企业予深刻的警示。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中,跨国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互相勾结、无视相关法律、欺诈他人的行径和程度远远超出了中国企业的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