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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商标终归娃哈哈集团

食品商务网 2009-06-18 14:53 饮料
 中国证券报记者17日获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1日已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达能关于撤销
 中国证券报记者17日获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1日已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达能关于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申请。至此,达娃之争中关于“娃哈哈”商标所有权的问题尘埃落定,“娃哈哈”商标归杭州娃哈哈集团所有。

    娃哈哈集团新闻发言人单启宁表示,娃哈哈尊重法院以及仲裁庭的裁定。

    达娃商标之争历时近两年,经过两次仲裁、两次诉讼。达娃纠纷中,关于“娃哈哈”商标的归属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达能认为双方1996年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依然有效,要求娃哈哈履行该协议,将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而娃哈哈则认为由于国家商标局不批准,双方已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了《转让协议》,娃哈哈无义务转让商标。

    为此,娃哈哈于纠纷发生后不久即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商标转让协议》已终止。2007年12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6日终止。达能不服该裁决,向杭州中院申请撤销。2008年7月30日,杭州中院作出裁定,认定达能提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维持原裁决。

    在娃哈哈提起上述仲裁案后不久,达能提出,即使由于国家商标局不批准,导致《转让协议》终止,但该《转让协议》不仅仅约定了娃哈哈应当将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同时对于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也有转让义务,而境外转让无需国家商标局审批,因此娃哈哈仍有义务转让在境外注册的商标。

    据此,达能另行向杭州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娃哈哈转让境外注册商标。对于达能提起的仲裁,杭州仲裁委于2008年9月作出裁决,驳回了达能的请求。理由是,《转让协议》所涉及的商标转让权利义务为同一合同约定,而仲裁庭在2007年12月6日已裁决确认该协议自1999年12月6日终止。

    达能不满仲裁结果,向杭州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杭州中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后,杭州中院于5月21日肯定了仲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持了原裁决。

    国内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次裁定是对“娃哈哈”商标所有权问题的“盖棺定论”。无论是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还是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都归属杭州娃哈哈集团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与娃哈哈商标有关的另一个仲裁,即《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的仲裁正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中。有分析人士认为,本次关于商标所有权的裁定或将对《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仲裁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此外,达能于2007年5月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提出的多项仲裁申请,起诉娃哈哈集团从事同业竞争、欺诈达能等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合资期限未满的39年期间的利润损失等等。据悉,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将会于今年7月份作出裁决,到时,历时3年的“达娃之争”将最终落定,达娃将会最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