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娃之争又有新进展:毕马威向娃哈哈公开道歉
近日,达娃之争又有新进展——2009年6月27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广州分所正式向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公开登报道歉。该声明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于2007年11月16日向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宿迁娃哈哈恒枫食品有限公司及宿迁娃哈哈恒枫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发送了一份信函,经宿迁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院确认,该发送具有财产接管内容信函的行为违法,构成侵权,特此向上述三家公司就此行为道歉”。
本起案件源于2007年11月,达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和萨摩亚起诉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两地法院在被告不在场、未作抗辩的情况下签发了临时冻结和接管令,裁定由达能指定的毕马威为被告资产的接管人。
此后,毕马威未经中国法院许可,就超越其接管权限,在中国境内从事接管活动,向全国多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及其审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银行发送接管人函件,被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告上法庭。2008年11月20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毕马威的发函行为侵犯了中国司法主权,并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各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
毕马威不服从上述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其称“境外法院最终任命黄珍妮个人为接管人,并非任命上诉人(毕马威)为接管人,”其不应该作为本案被告。
2009年4月28日,江苏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案件的行为主体就是毕马威及其广州分所,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违反了国家司法主权管辖原则,对宿迁娃哈哈公司带来的损失显而易见。一审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27日,经过两个月拖延后,毕马威终于按照法院判决的要求公开赔礼道歉。不过,毕马威同时公开表示,“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宿迁娃哈哈公司对此回应称:“宿迁娃哈哈尊重毕马威依照中国法律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毕马威提起此类申诉,宿迁娃哈哈必然会依法予以回应。”
2008年12月30日,BVI高等法院也撤销了毕马威对被告的接管令。法官认定达能提起的诉讼不具有可诉性,严厉指责了达能在众多问题上对法庭进行了误导和隐瞒,从而导致法庭此前作出了错误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