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力宝腐败窝案一审 三高管被判14-18年
健力宝腐败窝案一审 三高管被判14-18年-食品产业网
今年9月3日,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的原健力宝董事长李经纬及3名副总经理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涉贪污和受贿案,已于近日一审宣判。被告杨仕明犯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被告黎庆元、阮钜源犯贪污罪,各领刑14年。3被告人各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而在一审开庭时,李经纬因病无法参加庭审,法庭已依法中止对其审理。宣判后,3被告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5正副老总贪污职工福利1141余万元购买个人商业保险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6月,被告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及李经纬、于善福(另案处理)5位健力宝公司正副总经理在一次例会上,决定用其下属子公司饮料公司(上述5人均兼任该公司董事长、董事或正副总经理)的职工福利资金为其5人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并由杨仕明负责落实。杨仕明通过人保公司制定了具体投保方案,并在征得李经纬、黎庆元、阮钜源、于善福4人同意后,按照该方案为5人投保。
当年6月底,杨仕明指使饮料公司财务经理梁海鸥,在中国工商银行三水支行兴隆储蓄所专门开设饮料公司工会账户(账号为219700189999),并从饮料公司原有工会账户中转入该账户职工福利资金1300万元。后又通过该账户将其中的1141.385万元,作为保费转账给人保公司,并用人保公司按上述保费金额开具加盖有“附件”字样、投保人均为“健力宝饮料公司”的非正式保险发票入账。
随后,人保公司即按已制订的保险方案,为李经纬、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于善福5人都投保了定期“国寿福瑞和康宁”两种险种,并为其各自开具了个人投保保单及正式保险发票。其中李经纬、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于善福的保费分别为331.88万元、187.56万元、200.91万元、229.185万元、191.85万元。
杨仕明分占各种座谈会费13万 受贿10万元
而在2001年,健力宝公司面临转制,被告人杨仕明利用其担任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财务的职务之便,指使陆庆坤(已判刑)已支取业务费用之名,从公司结算中心的账上套取现金非法占为。
同年11月至12月间,陆庆坤以“与广州银行工作会议费”、“与广州有关银行举行新年联谊座谈会费用”和“与三水市有关银行举行新年联谊座谈会费用”之名义填制现金支出证明。经杨仕明审批后,由陆庆坤、蔡伏云(已判刑)先后从结算中心财务账上支取共19万元。事后,杨仕明分占13万元。
1997年下半年,时任健力宝饮料厂主管销售和财务副厂长的杨仕明,非法收受原南海市艺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为民10万元。之后杨利用职务之便,为李为民顺利承接健力宝饮料厂旧销售大楼装修工程,并顺利得到工程款的划拨。
判决:
杨仕明数罪并罚共处18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身为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杨仕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杨仕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犯贪污罪,指控被告杨仕明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杨仕明在司法机关已掌握其贪污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贪污事实,应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杨仕明犯贪污罪,处13年有期徒刑;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0年。两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共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判处被告黎庆元、阮钜源犯贪污罪,各处有期徒刑14年,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昨日下午记者拨通上述有关被告的律师电话。该律师告诉记者,一审宣判后,上述3被告都不服判决,已委托各自律师提起上诉了。
5正副老总贪污职工福利1141余万元购买个人商业保险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6月,被告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及李经纬、于善福(另案处理)5位健力宝公司正副总经理在一次例会上,决定用其下属子公司饮料公司(上述5人均兼任该公司董事长、董事或正副总经理)的职工福利资金为其5人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并由杨仕明负责落实。杨仕明通过人保公司制定了具体投保方案,并在征得李经纬、黎庆元、阮钜源、于善福4人同意后,按照该方案为5人投保。
当年6月底,杨仕明指使饮料公司财务经理梁海鸥,在中国工商银行三水支行兴隆储蓄所专门开设饮料公司工会账户(账号为219700189999),并从饮料公司原有工会账户中转入该账户职工福利资金1300万元。后又通过该账户将其中的1141.385万元,作为保费转账给人保公司,并用人保公司按上述保费金额开具加盖有“附件”字样、投保人均为“健力宝饮料公司”的非正式保险发票入账。
随后,人保公司即按已制订的保险方案,为李经纬、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于善福5人都投保了定期“国寿福瑞和康宁”两种险种,并为其各自开具了个人投保保单及正式保险发票。其中李经纬、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于善福的保费分别为331.88万元、187.56万元、200.91万元、229.185万元、191.85万元。
杨仕明分占各种座谈会费13万 受贿10万元
而在2001年,健力宝公司面临转制,被告人杨仕明利用其担任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财务的职务之便,指使陆庆坤(已判刑)已支取业务费用之名,从公司结算中心的账上套取现金非法占为。
同年11月至12月间,陆庆坤以“与广州银行工作会议费”、“与广州有关银行举行新年联谊座谈会费用”和“与三水市有关银行举行新年联谊座谈会费用”之名义填制现金支出证明。经杨仕明审批后,由陆庆坤、蔡伏云(已判刑)先后从结算中心财务账上支取共19万元。事后,杨仕明分占13万元。
1997年下半年,时任健力宝饮料厂主管销售和财务副厂长的杨仕明,非法收受原南海市艺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为民10万元。之后杨利用职务之便,为李为民顺利承接健力宝饮料厂旧销售大楼装修工程,并顺利得到工程款的划拨。
判决:
杨仕明数罪并罚共处18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身为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杨仕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杨仕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犯贪污罪,指控被告杨仕明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杨仕明在司法机关已掌握其贪污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贪污事实,应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杨仕明犯贪污罪,处13年有期徒刑;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0年。两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共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判处被告黎庆元、阮钜源犯贪污罪,各处有期徒刑14年,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昨日下午记者拨通上述有关被告的律师电话。该律师告诉记者,一审宣判后,上述3被告都不服判决,已委托各自律师提起上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