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食用盐碘含量》
卫监督食便函〔2010〕236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组织制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请于2010年9月12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 gb2760@gmail.com。
本标准代替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食盐中碘的使用规定。
本标准与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规定了我国目前使用碘酸钾作为碘强化剂;
——将食盐碘强化量为20mg/kg~60mg/kg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30mg/kg;
——提出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定适合本地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提出了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平均水平±30%。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4880-1994第1号修改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盐中碘的含量。
本标准适用于碘盐生产、储存、运输、批发和零售等环节的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用盐 edible salt
用于食用的晶体氯化钠。
2.2
食用盐中碘强化剂 iodine fortifier for edible salt
在食用盐中加入的碘剂。我国目前使用碘酸钾作为食用盐中碘强化剂。
3 食用盐碘含量
3.1 在食用盐中加入碘强化剂,食用盐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30mg/kg。
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标准3.1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定适合本地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食用盐碘含量的平均水平及允许范围
表 1食用盐碘含量的平均水平及允许范围
单位:mg/kg
序号 |
平均水平 |
允许范围 |
1 |
20 |
14.0~26.0 |
2 |
21 |
14.7~27.3 |
3 |
22 |
15.4~28.6 |
4 |
23 |
16.1~29.9 |
5 |
24 |
16.8~31.2 |
6 |
25 |
17.5~32.5 |
7 |
26 |
18.2~33.8 |
8 |
27 |
18.9~35.1 |
9 |
28 |
19.6~36.4 |
10 |
29 |
20.3~37.7 |
11 |
30 |
21.0~39.0 |
注:允许范围按上下波动30%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