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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中国食品产业网 2009-07-30 11:18 食品法规
1.目的、范围与责任   1.1 为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以下简称GMP认证)工作,
1.目的、范围与责任

  1.1 为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以下简称GMP认证)工作,强化乳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乳品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乳品企业GMP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乳品企业GMP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乳品企业GMP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所涉及的认证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 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乳品企业GMP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

  2.2 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乳品企业GMP认证活动符合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的证明文件。逾期未获得相关证明文件的,将撤销其乳品企业GMP认证批准资质。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只能颁发不超过10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3.认证人员要求

  3.1认证审核员应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应对认证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估。

  3.2认证审核员应当具备实施乳品企业GMP认证活动的能力。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审核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乳品企业相应类别产品GMP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 12693 《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5. 认证程序

  5.1 认证申请

  5.1.1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3)产品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 

  (4)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5)按照GB 12693《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建立和实施了GMP,产品生产工艺定型并持续稳定生产;

  5.1.2 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认证申请书;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适用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生鲜乳日供应与企业日加工能力情况及最大收奶区域半径的说明(适用时);

  (6)委托加工情况(适用时);

  (7)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GMP认证要求的相关文件;

  (8)组织机构图、职责说明和技术人员清单;

  (9)厂区位置图、平面图、加工车间平面图、产品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

  (10)生产经营过程中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清单;

  (11)产品执行标准目录。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加盖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

  (12)主要生产、加工设备清单和检验设备清单;

  (13)近一年内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或其他产品符合5.1.1(4)规定的证明材料;

  (14)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及提供资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15)其他文件。

  5.2认证受理

  5.2.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认证范围;(2)认证工作程序;(3)认证依据;(4)认证证书样式;(5)认证收费标准。

  5.2.2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确保:

  (1)关于申请人及其GMP的信息充分,可以进行审核; 

  (2)认证要求已有明确说明并形成文件,且已提供给申请人;

  (3)认证机构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4)认证机构有能力并能够实施认证活动; 

  (5)考虑了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完成审核需要的时间和任何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语言、安全条件、对公正性的威胁等);

  (6)保存了决定实施审核的理由的记录。

  5.2.3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认证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或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并明示理由。

  5.3 审核策划

  认证机构应根据乳品企业的规模、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审核方案。

  5.3.1组成审核组。审核组应具备实施乳品企业相应类别产品GMP认证审核的能力。初次认证及跟踪监督审核,审核组应至少由两名审核员组成,且审核组中至少有一名相应类别产品专业审核员。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在同一生产现场审核时担任审核组组长,不能连续三次对同一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5.3.2编制审核计划。审核组应编制审核计划,并提前与受审核方就审核计划进行沟通,商定审核日期。

  5.3.3审核时间。应根据受审核方的规模、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策划审核时间,以确保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审核时间不应低于本规则附件1要求。

  5.3.4审核应覆盖申请认证范围内的所有生产场所。当受审核方存在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