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听证的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餐饮服务违法行为实施较重处罚时,需要告知其听证权。
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由各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