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法院要求畜牧兽医局规范动物检疫员的管理
禽流感问题也是让人闻胆色变的事情,因此加强动物的检测是很重要的问题,这就要求畜牧兽医局具有完善的检
禽流感问题也是让人闻胆色变的事情,因此加强动物的检测是很重要的问题,这就要求畜牧兽医局具有完善的检测体系,要求检测人员严格完成工作。5月21日,麻城市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该市畜牧兽医局发出一份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制定完善的检疫员检疫制度,规范动物检疫员的管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这是该院行政审判庭建议行政机关加大流通环节监管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所作的有益之举。
2013年4月26日下午,麻城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发现祝某贵在自家屋内已宰杀一头约二百斤重的生猪,旁边还有一头卧地不起的病猪,另查明祝某贵系从事猪肉、冷鲜肉经营。
祝某贵辩称其宰杀生猪系自食、送情,已向检疫部门打过招呼,只是未办理检疫手续。麻城市商务局即以祝某贵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为由,当场扣押其部分生猪产品。并于2013年5月8日,对祝某贵作出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处以四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祝某贵不服麻城市商务局的处罚,以该局处罚的事实不清,处罚程序不当为由,于2013年8月12日,到麻城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麻城市商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退还扣押的猪肉。
在审理过程中,祝某贵提交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成了争议的焦点。双方当事人就祝某贵提交的动物检疫合格证的真实性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当庭无法确认。行政审判庭经合议后认为:原告祝某贵未经许可擅自在家中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且在被告进行执法检查时未提供合法的检疫证明,起诉时提供的检疫证明为事后补办的检疫手续,原告私自宰杀生猪的行为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被告对原告的行为予以查处是正当合法的,认定事实是清楚的;在查处过程中被告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执法过程均有照片及录像等视听资料证实,程序上并无不当。遂判决维持被告麻城市商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宣判后,祝某贵向黄冈市中院提起上诉。2014年5月,黄冈市中院驳回祝某贵的上诉,维持原判。麻城市法院行政审判庭为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指出该局在实施生猪检疫过程中存在的三大问题,并发出司法建议书,得到该局的积极回复,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3年4月26日下午,麻城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发现祝某贵在自家屋内已宰杀一头约二百斤重的生猪,旁边还有一头卧地不起的病猪,另查明祝某贵系从事猪肉、冷鲜肉经营。
祝某贵辩称其宰杀生猪系自食、送情,已向检疫部门打过招呼,只是未办理检疫手续。麻城市商务局即以祝某贵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为由,当场扣押其部分生猪产品。并于2013年5月8日,对祝某贵作出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处以四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祝某贵不服麻城市商务局的处罚,以该局处罚的事实不清,处罚程序不当为由,于2013年8月12日,到麻城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麻城市商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退还扣押的猪肉。
在审理过程中,祝某贵提交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成了争议的焦点。双方当事人就祝某贵提交的动物检疫合格证的真实性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当庭无法确认。行政审判庭经合议后认为:原告祝某贵未经许可擅自在家中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且在被告进行执法检查时未提供合法的检疫证明,起诉时提供的检疫证明为事后补办的检疫手续,原告私自宰杀生猪的行为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被告对原告的行为予以查处是正当合法的,认定事实是清楚的;在查处过程中被告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执法过程均有照片及录像等视听资料证实,程序上并无不当。遂判决维持被告麻城市商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宣判后,祝某贵向黄冈市中院提起上诉。2014年5月,黄冈市中院驳回祝某贵的上诉,维持原判。麻城市法院行政审判庭为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指出该局在实施生猪检疫过程中存在的三大问题,并发出司法建议书,得到该局的积极回复,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