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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犯罪专题报道

未知 2013-05-16 11:01 专题报道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各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各地法官、檢察官在他們的微博微信中不斷轉發此消息。在近年來打擊食品犯罪的行動中,身為司法官的他們親歷了此類犯罪的演變歷程。

  從“小作坊”到規模生產:灰色產銷鏈條形成

  食品犯罪發展至今,已經不再是幾個人、一個作坊關起門來給食物做做手腳那麼簡單。

  2011年3月河南“瘦肉精”案件曝光后,經公安機關審訊,查清了該案非法制售網絡:加工源頭到主要銷售窩點,到次級分銷窩點,到“瘦肉精”使用者,再到加精豬流向地。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市區檢察院從辦理的14件食品“黑作坊”案件中發現,隱藏於城市中的“黑作坊”,通過低價吸引周邊的菜市場、小食店、工廠食堂等結成長期合作伙伴關系,形成了一條固定的食品灰色產銷鏈。

  5月3日,兩高有關負責人解析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熱點問題時談到:這種犯罪的團伙性、鏈條性特征明顯,共同犯罪的比例較高,犯罪分子往往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團伙,成員之間分工負責、責任明確,生產、運輸、貯存、銷售等各個環節互相配合又相對獨立,在犯罪活動過程中很少留下証據,給追查源頭犯罪設置了重重障礙。

  兩高有關負責人表示,必須加大相關部門之間的配合協作力度,共同形成打擊犯罪的合力。

  從直接摻假到使用“高科技”:發現認定造假更難

  食品犯罪的作案方式不斷翻新,犯罪手段更趨隱蔽。犯罪分子由過去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物質,轉而採取技術手段從有毒有害物質中提取“食品”;由過去主要在食品環節添加,發展到在食品生產之前的食品原料、飼料加工環節添加。

  六年前,南京檢察官李勇辦理了一起假酒案。李勇說,被告人往白酒裡面加了微量的敵敵畏,就是為了讓酒的味道更香更醇。對敵敵畏的鑒定不難,最后是按照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處理的。2012年,已任南京市建鄴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的李勇領銜辦理了南京發生的“瘦肉精”案,對比五年前的假酒案,他不禁感慨食品作假手段翻新,“科技含量”越來越高,認定難度越來越大。

  “‘瘦肉精’等對人體的毒害性不能立即顯示,對於添加‘瘦肉精’的行為,我們是依據2002年兩高出台的司法解釋,按照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處理的。”李勇說。2002年兩高發布的《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專門為懲治非法生產、銷售、使用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等犯罪活動制定的。

  從“溫飽型”向“保健型”延伸:造假黑手擴張勢力范圍

  李勇告訴記者,近年來,食品造假的對象有從肉、菜、米等食品向保健品、營養品擴張的趨勢,不良商販企圖在混亂的保健品市場當中渾水摸魚牟取暴利。

  楊濤銷售有毒、有害“減肥保健品”案,是2011年9月上海市閘北區法院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楊濤經營的“減肥保健品”均含有我國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屬於有毒、有害食品。上海市閘北區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楊濤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萬元。

  營養品、保健品市場中的造假黑手已經為兩高所注意。對於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等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不法行為,《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