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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行业频现商标纠纷

佳酿网 2015-09-28 15:35 专题报道
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随着企业商标保护意

    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随着企业商标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商标引发的纠纷不计其数,酒企也不能幸免,近期就有两起商标纠纷诉诸法庭。

    9月21号下午,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商标纠纷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9月15日下午,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原告)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被告)以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商标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目前,两起商标纠纷案未达成调解。

    说起酒水行业最受关注的商标纠纷,还要数“三茅”传人与茅台酒厂的商标之争。1988年,茅台酒厂注册了“华茅”、“王茅”、“赖茅”三个商标,但此后一直从未启用过。随着茅台重启“三茅”,多年未果的商标之争再次浮上水面。“三茅”传人——赖家传人赖亚飞、王家传人王崇雍和华家传人华效先都曾对媒体公开表示,茅台应该将商标归还他们,而茅台集团前董事长季克良则表示,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相信法律最终会妥善解决。

    小小商标能创造巨大的经济价值,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形象展示、产品推广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成了企业的必争之地,而相似的商标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最易引发纠纷,比如上述两个案子中的“五粮液”和“大午粮液”,“洋河”和“海洋河”。

    在第一个案子中,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商品上使用与原告“五粮液”商标相近似的“大午粮液”商标,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品质 百姓价格”、“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等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损失巨大以及恶劣影响,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而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方面则认为“大午”这个名称源于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孙大午的名字,“大午粮液”是“大午”的“粮液”,公司的大部分产品都冠以“大午”名字开头,使用“大午”粮液四字的商品名称只是遵循惯例。与此同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品质、百姓价格”、“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是对自己产品的客观描述,并没有任何夸大其词和虚假宣传,“五粮品质”也并不是“五粮液”的专用名词,因此不构成侵权。

    第二个案子的经过是这样的:2011年11月24日,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使用范围为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的“海洋河”商标,在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下,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多个图文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对此,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认为,“海洋河”与被告的商标在整体结构和构成要素上有显著不同,自身商标中的“洋河”指的是是抚宁县的一条主要河流,蕴含了独特的历史、地理和文化内涵,以水源名称作为酒类商品的商标是酿酒行业的惯常做法。

    而第三方江苏洋河酒厂认为,“洋河”是自己先登记并持续使用的商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享有绝对的在先权利,并且具有强于其河流名称的第二含义,与自身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海洋河”与自身先注册的“洋河”系列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上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混淆和误认,构成近似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近年来,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不断演变和发展,除了商标相近带来的纠纷以及因此衍生的品牌宣传和推广违法行为,商标仿冒侵权事件也频繁发生,使得酒企备受困扰,尤其是一些知名的酒水品牌。随着《新商标法》的正式实施以及《新广告法》的落地,此类行为将得到有效的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