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互助青稞酒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加财务资助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保证控股子公司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控股子公司中酒时代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酒时代”) 提供财务资助延期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5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披露的《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32)。
2016 年 10 月 26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加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公司拟向控股子公司中酒时代增加财务资助额度至 20,000 万元,期限自 2016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 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中酒时代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增加至 20,000 万元,期限自 2016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中酒时代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人民币 14,530 万元。
本次向控股子公司增加财务资助额度主要是为满足中酒时代“ 双十一”、“ 双十二”等电商活动备货及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将根据实际金额及时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日计算并按季度结算。
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财务资助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中酒时代实际业务情况批准提供。上述拟提供的财务资助额度可循环使用,即提供财务资助后即自总额度中扣除相应的额度,在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青青稞酒持有中酒时代 90.55%的股份,中酒时代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该公司财务活动均由公司控制,因此无需签署相关协议。
本次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 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名称: 中酒时代酒业(北京)有限公司
2、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 1111 号国投尚科大厦 2 层 E202 单元办公室
4、 法定代表人: 李银会
5、 注册资本:人民币 8,000 万元
6、 成立日期: 2012 年 4 月 25 日
7、营业期限: 2012 年 4 月 25 日至 2032 年 4 月 24 日
8、经营范围: 零售卷烟、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销售食品;工程勘察设计;货物进出口;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销售工艺品、文具用品、通讯设备、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建材、金属材料、日用品。
9、主营业务: 酒类( 包括白酒、葡萄酒、洋酒、保健酒、啤酒等) 电子商务,即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地方畅销品牌以及进口优秀品牌等酒类商品线上零售。
10、 与本公司的关系: 青青稞酒持有中酒时代 90.55%的股权, 中酒时代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11、 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158,324,862.93 168,435,810.7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3,043,294.25 -65,650,132.06
资产总计 85,360,373.75 213,795,419.6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80,750,987.86 -57,707,693.61
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义务
中酒泰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酒泰富”) 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法定代表人蒋昕;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东街 7 号院 2 号楼-2至 16 层 101 内 1 层 181;公司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降低财务资助风险,中酒泰富承诺对中酒时代偿还青青稞酒财务资助款项本金及利息按中酒泰富对中酒时代的出资比例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中酒时代增加财务资助额度,是为了满足中酒时代“双十一”、“ 双十二”等电商活动备货及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中酒时代的生产经营。中酒时代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在对中酒时代提供财务资助期间有能力控制其生产经营管理风险。此外,本次财务资助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中酒时代其他股东为此次财务资助提供了必要的连带责任担保。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对中酒时代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中酒时代增加财务资助额度,是为了满足中酒时代“双十一”、“ 双十二”等电商活动备货及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其生产经营,促进业务发展。本次资金使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向中酒时代增加财务资助额度。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没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七、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 中酒泰富出具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