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市水产企业联合呼吁暂缓鱿鱼制品甲醛检测
最近,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及舟渔、兴业集团等18家公司联合向国家卫生部、农业部呼吁暂缓鱿鱼制品甲醛
最近,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及舟渔、兴业集团等18家公司联合向国家卫生部、农业部呼吁暂缓鱿鱼制品甲醛检测。
一、鱿鱼制品企业遭遇处罚的基本情况。自2001年湖南工商部门首次检出鱿鱼干制品含有“甲醛”以来,不少鱿鱼生产企业不时收到各地工商局关于鱿鱼丝“甲醛”超标处罚通知书。特别是自今年4月19日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点名提到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可能加有工业用甲醛后,企业收到处罚通知增加。今年3-6月,仅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就接到此类处罚通知10余起。为了减少损失和影响,部分企业将部分鱿鱼干制品退出了国内市场,如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浙江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已停止部分鱿鱼产品对国内市场的销售。
二、鱿鱼制品中含有甲醛的原因。“甲醛”实际为鱿鱼自身所代谢的产物,是鱼体自身存在的,并非是加工过程人为添加的工业用甲醛。在正规的水产加工企业中,鱿鱼加工是无需添加工业用甲醛的,加入甲醛,不仅不便于生产(伴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而且会使产品中蛋白质凝固,不便于加工。
三、鱿鱼制品甲醛检测对渔业和水产加工业的影响。鱿鱼制品企业连续接到处罚通知,不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稳定,而且也对远洋鱿鱼钓产业带来负面影响。2010年,我市远洋渔业产量12.2万吨,产值达13.5亿元,远洋鱿钓渔船达244艘,占到全国总量的68%,预计到今年底,全市鱿钓渔船总数将达到300艘,占全国总数的80%强。舟山鱿鱼年加工量为20万吨,其中出口5.6万吨,出口额2.39亿美元,占全国鱿鱼制品出口额的36.2%,是舟山水产加工业中的第一大产业。
在近二十年国内外鱿鱼及其制品贸易中,出口产品从未因鱿鱼“甲醛”问题而被国外通报或退货,说明鱿鱼制品进口国通关时并不对“甲醛”进行检测;但若国内因所谓的添加 “工业甲醛”(事实上没有添加)而羁绊整个鱿鱼产业,无疑是对我国远洋鱿鱼捕捞和加工业乃至整个水产行业的致命打击,甚至可能因甲醛问题为相关进口国家提供技术贸易壁垒的借口,后果不堪设想。
四、对鱿鱼制品暂缓甲醛检测的意见和建议。基于以上情况,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和18家鱿鱼捕捞和加工企业向国家卫生部、农业部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是遵循日、欧、美等国惯例,对鱿鱼干制品,由于其自身所含“甲醛”本底的特殊性,暂不进行甲醛检测。
二是鉴于甲醛是鱿鱼自身存在的事实,在鱿鱼干制品中又没有添加甲醛,因而GB2760不能作为工商部门处理的依据。
三是要求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序号10工业用甲醛: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修改为“海参、鱿鱼等水发产品”,这样更能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
一、鱿鱼制品企业遭遇处罚的基本情况。自2001年湖南工商部门首次检出鱿鱼干制品含有“甲醛”以来,不少鱿鱼生产企业不时收到各地工商局关于鱿鱼丝“甲醛”超标处罚通知书。特别是自今年4月19日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点名提到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可能加有工业用甲醛后,企业收到处罚通知增加。今年3-6月,仅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就接到此类处罚通知10余起。为了减少损失和影响,部分企业将部分鱿鱼干制品退出了国内市场,如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浙江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已停止部分鱿鱼产品对国内市场的销售。
二、鱿鱼制品中含有甲醛的原因。“甲醛”实际为鱿鱼自身所代谢的产物,是鱼体自身存在的,并非是加工过程人为添加的工业用甲醛。在正规的水产加工企业中,鱿鱼加工是无需添加工业用甲醛的,加入甲醛,不仅不便于生产(伴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而且会使产品中蛋白质凝固,不便于加工。
三、鱿鱼制品甲醛检测对渔业和水产加工业的影响。鱿鱼制品企业连续接到处罚通知,不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稳定,而且也对远洋鱿鱼钓产业带来负面影响。2010年,我市远洋渔业产量12.2万吨,产值达13.5亿元,远洋鱿钓渔船达244艘,占到全国总量的68%,预计到今年底,全市鱿钓渔船总数将达到300艘,占全国总数的80%强。舟山鱿鱼年加工量为20万吨,其中出口5.6万吨,出口额2.39亿美元,占全国鱿鱼制品出口额的36.2%,是舟山水产加工业中的第一大产业。
在近二十年国内外鱿鱼及其制品贸易中,出口产品从未因鱿鱼“甲醛”问题而被国外通报或退货,说明鱿鱼制品进口国通关时并不对“甲醛”进行检测;但若国内因所谓的添加 “工业甲醛”(事实上没有添加)而羁绊整个鱿鱼产业,无疑是对我国远洋鱿鱼捕捞和加工业乃至整个水产行业的致命打击,甚至可能因甲醛问题为相关进口国家提供技术贸易壁垒的借口,后果不堪设想。
四、对鱿鱼制品暂缓甲醛检测的意见和建议。基于以上情况,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和18家鱿鱼捕捞和加工企业向国家卫生部、农业部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是遵循日、欧、美等国惯例,对鱿鱼干制品,由于其自身所含“甲醛”本底的特殊性,暂不进行甲醛检测。
二是鉴于甲醛是鱿鱼自身存在的事实,在鱿鱼干制品中又没有添加甲醛,因而GB2760不能作为工商部门处理的依据。
三是要求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序号10工业用甲醛: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修改为“海参、鱿鱼等水发产品”,这样更能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