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商标终裁 达能请求被驳回
8月5日,“达娃之争”又有新进展。
达能集团向本报发来公开信,就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杭州中院”)驳回达能方面关于娃哈哈商标要求发表声明,并称将向更高级别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8月4日,娃哈哈集团收到杭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了达能方面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2月就“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所作出的裁决的申请。
娃哈哈集团新闻发言人单启宁向本报表示,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合资之时,曾由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资公司之一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食品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由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食品公司。由于当时国家商标局多次驳回了转让申请,导致这一转让行为因为不可抗力、履行不能而无法实现。因此,经双方协商,于1999年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许可合资公司使用,双方对此也从无异议。
2007年以来,达能方面提出1996年《转让协议》并未终止,要求将“娃哈哈”商标继续转让给食品公司。为此,娃哈哈集团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庭于2007年12月作出裁决,确认《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终止。随后,达能又以食品公司的名义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裁决。
杭州中院于2008年7月中上旬两次召开听证会,并于7月30日作出了裁定,驳回了达能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本裁定不得上诉”。
达能集团就此认为,由于仲裁裁决“存在故意和恶意颠倒是非、曲解以及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情形”,属于完全无视事实和法律的裁决,因此提请撤销仲裁裁决。
达能表示,对于这样一个“枉法裁决”的司法审查,杭州中院理应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仲裁程序合法性的程序性审查,以及杭州仲裁委员会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与合法性的实体性审查。
同时,达能集团的书面声明认为,首先,娃哈哈集团在“合资协议”项下的商标出资合同义务至今仍未履行,因此达能期待斯德哥尔摩仲裁庭就该违反“合资协议”的行为作出裁定。
其次,根据娃哈哈食品公司与娃哈哈集团1999年独家签署的《商标许可合同》,合资公司拥有就全部相关“娃哈哈”商标的独占和不可撤消的使用权和再许可权;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的同意,任何其他公司、包括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均无权使用相关的“娃哈哈”商标。
达能方面主张,娃哈哈集团已经、且仍在擅自将有关商标许可给大量非合资公司使用,这是严重的违约和侵权行为。目前,大量非合资公司在生产、销售“娃哈哈”商标的产品,这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中国国有股东和达能集团的经济利益。
据悉,达能集团将就上述杭州中院的裁定,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