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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诉娃哈哈山东庭审记

中国食品商务网 2008-08-15 10:30 饮料类
大型商战中,很少有企业单单依靠诉讼就能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打官司的目的往往是逼迫对手重回谈判桌。纷争已久的达能与娃哈哈之间尤其如此。 2008年8月4日,达能一方起诉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违反竞业禁止一案在山东潍坊开庭。这仅是达能方起诉宗庆后15个案件中较早开
大型商战中,很少有企业单单依靠诉讼就能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打官司的目的往往是逼迫对手重回谈判桌。纷争已久的达能与娃哈哈之间尤其如此。

    2008年8月4日,达能一方起诉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违反“竞业禁止”一案在山东潍坊开庭。这仅是达能方起诉宗庆后15个案件中较早开庭的一个。由于达娃双方5、6月份的和谈陷入僵局,15个案件大多集中在8、9月份开庭,潍坊案不仅将成为达娃双方新一轮诉讼高峰期的序曲,也将对稍后开庭的案件起到重要影响。

    法庭内外的交锋

    达能与娃哈哈之间有两个战场,一个是在谈判桌前,另一个则在法庭上。

    目前,达娃双方的谈判暂时宣告中止,但近日双方的官司此起彼伏、再掀高潮。

    2008年8月4日,就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之际,达娃双方正在潍坊市中院争得不可开交。

    此案是达能两家子公司乐维和米恩有限公司以两家合资公司——潍坊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潍坊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名义,起诉合资公司董事长宗庆后,称其在其他非合资公司的任职,违反了《公司法》“竞业禁止”相关规定,损害了合资公司利益。

    竞业禁止条款是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而设定的,它禁止本公司的某些人员在职或离职后到另一公司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工作。

    去年以来,达娃双方均以违反“竞业禁止”为由将矛头均指向了对方高管。此前,娃哈哈在各地起诉达能,均是达能败诉。此次达能对潍坊开庭寄予厚望,“同样的理由、同样的情况,总不可能有两种结果吧?”达能内部人士如是说道。

    然而,案件审理尚未进入正题,法庭上就上演了一场“第三人”代理资格的争夺战。

    此案的第三人即是潍坊的两家合资公司。原来,法庭上出现了两个“第三人”代表:一个是达能方委派的代理女律师,持有董事会的授权书;另一个则是潍坊两家合资公司总经理王建,持有加盖潍坊合资公司公章的委托手续。

    原、被告双方就“第三人”的资格均提出了质疑。“第三人”的争论折射出达能与娃哈哈之间的矛盾所在。一直以来,达能虽然是合资公司的大股东,但日常经营管理都由宗庆后主持。据潍坊合资公司的内部人士说,从公司成立至今,达能方从未派人来过,“达能连潍坊合资公司的大门往哪里开都不知道”。

    达能方的代理律师武雷解释道,正因为如此,达能作为大股东无法控制合资公司公章的使用。在合资公司的《合资合同》中约定,公司参加诉讼,必须由董事会决议授权,而王建总经理的出庭没有得到董事会的授权。

    但王建反驳道,并未接到任何董事会的通知,授权任何人参加诉讼,自己身为总经理参加诉讼也是在保护合资公司的权益。

    无奈之下,法官在开庭不足十分钟后只好宣布暂时休庭。经过近半小时的合议,审判长宣布这位女律师所持有的委托文件不合法,而总经理王建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委托手续,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予参加庭审。

    法庭激辩

    1997年,娃哈哈有9家工厂,达能挑了4家效益最好的工厂合资,其余5家工厂就是历史上的非合资公司。2007年,非合资企业达到69家。非合资公司的资产规模不到合资企业的一半,但利润却与合资公司持平,这成了达娃之争的导火索。

    庭审一开始,原告方直指双方矛盾的焦点。

    达能方代理律师武雷指出,宗庆后担任潍坊两家合资公司的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长期控制合资公司的经营,并掌握了大量的商业秘密。同时,宗庆后还采取欺骗手段,在未取得合资公司股东和董事会认可的情况下,私下与他人合资,以股东、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身份经营多家与合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严重侵害了潍坊两家合资公司的利益。

    从达能的起诉来看,“竞业禁止”的指控并不能帮助达能直接实现低价收购非合资公司的愿望,但如果诉讼获胜却能从法律上证明宗庆后开设非合资公司的非法性,进而为谈判赢得主动。

    但宗庆后的代理律师钱卫清、张玉成回应道,达能诉宗庆后违反“竞业禁止”与娃哈哈诉达能董事有本质的区别。达能对于非合资公司的存在早就知晓。一直以来,非合资公司的原料采购以及产品销售都是通过合资公司的采购和销售体系来实现的。大额、持续的交易说明,双方是合作、代加工和经销商的关系。而达能方违反竞业禁止是因为同时兼任乐百氏与娃哈哈的董事。乐百氏与娃哈哈当时均生产纯净水,完全是竞争对手。

    证据是赢得诉讼的关键。在举证、质证阶段,原告和被告更是针锋相对。总共提交的60份证据足以说明这场官司的价值所在。

    首先,原告方拿出了27份证据,列举了14家宗庆后出任董事长的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具有相同的业务。同时,达能提交的财务报告试图证明,合资公司的经营受到了非合资公司的影响,而宗庆后则因此获利。代理律师武雷指出,合资公司一直是由宗庆后经营,与非合资公司的交易正是宗庆后一手安排的。合资销售公司在经销合资与非合资公司产品时非此即彼,必然存在竞争关系,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

    被告宗庆后的代理律师钱卫清、张玉成也提交了4组、34项证据。通过宗庆后与达能亚太区总裁范易谋的书信欲证明,达能对于非合资公司早就知晓。提交的范易谋签署的合资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证明,达能认可、甚至积极参与同非合资公司的关联交易。

    基于对宗庆后的指控,达能代理律师提出了五大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万元。二、判令被告因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而获得的收入10万元归第三人所有。三、尽管被告为逃避法律责任于2007年6月辞去第三人董事长职务,但仍是第三人另一股东娃哈哈广盛投资董事长,仍然对第三人的经营具有实质影响。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在非合资公司的任职,转让所持有的非合资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