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乳品阴魂不散的症结何在
违规成本过低,召回销毁问责乏力,是涉毒乳品阴魂不散的症结所在 上海熊猫乳品三聚氰胺风波尚未平息,近日
违规成本过低,召回销毁问责乏力,是涉毒乳品阴魂不散的症结所在
上海熊猫乳品三聚氰胺风波尚未平息,近日贵州又曝四个批次的食品存在三聚氰胺超标问题。
1月19日《贵阳日报》登载消息,贵州省卫生厅近日发布三聚氰胺超标食品“黑名单’,确定四个批次的食品存在三聚氰胺超标问题,包括:屡上黑名单的上海熊猫乳品公司所产中老年高钙奶粉、炼奶酱,以及河北唐山市乐亭县凯达冷冻厂、辽宁省铁岭五洲食品公司和山东淄博绿赛尔乳品公司生产的冰棒等含乳制品,生产日期均为2009年3月至4月间。
短短1个月左右,这已是“三聚氰胺乳品”第三次被曝“重返江湖”。
相关资料显示,去年12月30日,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信息称,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超过国家标准的乳制品被查处,产品召回涉及七个省市。去年11月初,广西越前公司从陕西金桥乳业供货中检出200袋全脂淡奶粉含有三聚氰胺,12月金桥三名高管由此被批准逮捕。
本报记者发现,这三起丑闻的共同特征在于制造商均使用了“三聚氰胺事件”中“潜伏”存留的毒奶粉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基于自以为时过境迁和利字当头的诱惑,上海熊猫将三聚氰胺超标的回收炼乳用于回炉生产,陕西金桥则把用“调包计”暗藏的毒奶粉更换包装再次销售,而贵州曝光的唐山市乐亭县凯达、铁岭五洲和淄博绿赛尔均以毒奶粉为原料再次加工。
针对近期涉毒奶粉复出江湖事件,乳业专家王丁棉分析指出,问题的根本首先是政府监管依然存在漏洞,其次是一些企业道德沦丧,缺乏起码的诚信。
本报记者发现,早在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颁布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召回规定》),其中第31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后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但高悬的禁令并未能让不法企业就此罢休,部分未被销毁的毒奶粉被厂商精心“潜伏”以躲避监管风暴,“风头”一过便伺机出动。
究其原因,违规成本过低,无疑是涉毒乳品阴魂不散的症结所在。根据《召回规定》,食品生产者违反第31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显而易见,这样的违规成本,在巨大的非法利益面前显得微不足道。
虽然《召回规定》第40条规定,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需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对于未尽到监管责任应受到何种处罚,《召回规定》却并未提及。
此外,近期的三聚氰胺事件,如果不是有关媒体曝光,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暗中召回”恐怕仍处于对公众“保密”的状态。
上海熊猫乳品三聚氰胺风波尚未平息,近日贵州又曝四个批次的食品存在三聚氰胺超标问题。
1月19日《贵阳日报》登载消息,贵州省卫生厅近日发布三聚氰胺超标食品“黑名单’,确定四个批次的食品存在三聚氰胺超标问题,包括:屡上黑名单的上海熊猫乳品公司所产中老年高钙奶粉、炼奶酱,以及河北唐山市乐亭县凯达冷冻厂、辽宁省铁岭五洲食品公司和山东淄博绿赛尔乳品公司生产的冰棒等含乳制品,生产日期均为2009年3月至4月间。
短短1个月左右,这已是“三聚氰胺乳品”第三次被曝“重返江湖”。
相关资料显示,去年12月30日,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信息称,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超过国家标准的乳制品被查处,产品召回涉及七个省市。去年11月初,广西越前公司从陕西金桥乳业供货中检出200袋全脂淡奶粉含有三聚氰胺,12月金桥三名高管由此被批准逮捕。
本报记者发现,这三起丑闻的共同特征在于制造商均使用了“三聚氰胺事件”中“潜伏”存留的毒奶粉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基于自以为时过境迁和利字当头的诱惑,上海熊猫将三聚氰胺超标的回收炼乳用于回炉生产,陕西金桥则把用“调包计”暗藏的毒奶粉更换包装再次销售,而贵州曝光的唐山市乐亭县凯达、铁岭五洲和淄博绿赛尔均以毒奶粉为原料再次加工。
针对近期涉毒奶粉复出江湖事件,乳业专家王丁棉分析指出,问题的根本首先是政府监管依然存在漏洞,其次是一些企业道德沦丧,缺乏起码的诚信。
本报记者发现,早在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颁布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召回规定》),其中第31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后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但高悬的禁令并未能让不法企业就此罢休,部分未被销毁的毒奶粉被厂商精心“潜伏”以躲避监管风暴,“风头”一过便伺机出动。
究其原因,违规成本过低,无疑是涉毒乳品阴魂不散的症结所在。根据《召回规定》,食品生产者违反第31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显而易见,这样的违规成本,在巨大的非法利益面前显得微不足道。
虽然《召回规定》第40条规定,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需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对于未尽到监管责任应受到何种处罚,《召回规定》却并未提及。
此外,近期的三聚氰胺事件,如果不是有关媒体曝光,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暗中召回”恐怕仍处于对公众“保密”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