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场费已经成为了商家利润的一部分
在前天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称正对此起草新文件。他表示,进场费在中国零售、百货行业中持续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有合理性,这是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现象。
所谓“进场费”,指的是超市在供货商的商品进入超市之前,预先收取的一笔费用。关于这笔费用该不该收,是否合理,在中国媒体上讨论了已经不止一年、两年,而是很多年。而这次之所以又被推上风口浪尖,则是因为央视最近一则报道透露,大超市(央视调查的是家乐福)盘剥供货商,向他们收取的名目繁多的进场费(包括开户费、节庆费、新店开张费、老店装修费、新品费、条码费、合同续签费、海报费、堆头费、信息共享费、促销员管理费、咨询费、促销服务费等十几种),总额占商品零售价的40%左右,直接推高了中国的物价。既然涉及“物价上涨”这样的大事,“进场费”想不出风头都不行了。
进场费的合理性确实值得质疑,但说它的存在大幅推高了物价就比较夸张了,这跟前段时间将菜价上涨归因于中间商,货价上涨归因于路桥费道理一样,进场费已存在很多年,而物价快速上涨才是最近的事情。事实上,进场费这笔钱,无论叫什么名称,都是供货商的供货价与超市零售价之差的一部分,即便超市取消进场费,只要话语权依旧掌握在零售商手里,它仍然可以通过直接压低进货价格继续赚取这笔费用,总之是无法给消费者省出来,遑论拉低物价。
但为什么又说进场费是超市对供货商的盘剥呢?是因为这种方式虽然没有直接使供货商亏本,但却提前占用了供货商的资金,并把本应超市承担的市场风险转移到供货商头上。据说,国内的一些大超市收取的进场费已经超过了全年利润的总和,进场费为超市巨头们聚敛了巨额扩张资金,加速了资金链条的周转速度。与其说它是一种敛财方法,不如说是一种商业模式。
进场费是一个中国式的“商业怪胎”,在发达国家,同样激烈的市场竞争当然也会促使大零售商产生凭借其优势的市场地位压榨供货商的冲动,但严密的立法却封死了这条路,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美国就出台了《罗宾逊波特曼法案》,规定禁止有可能垄断市场的商家,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要求特殊折扣及不合理费用。而日本的相关法律更是明确界定了17种现象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其实在中国的《反垄断法》里也有类似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而商务部(2006年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又称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及北京(《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等一些地方也出台过地方法规,禁止收取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进场费,但实施起来却缺乏力度。
从1978年到现在,中国走上市场经济之路已过30年,早已培育出无数制度精英,他们不可能看不到进场费显而易见之不合理处,所以他们也制定了一些相关法规,但这些软弱的条文,显然无法撬动强大的既得利益阵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