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商家变相收取“开瓶费”(二)
商家抱怨生意难做
2006年12月21日,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经一审裁决“开瓶费”属不当得利,涉案酒店全额返还消费者100元,从而引发多方一致认定商家应取消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
“酒楼收开瓶费惹过官司,还败诉了,你们为什么还要换种叫法来收费?”
“没办法,很多人自带酒水,不收这些费用生意很难做。”大多餐饮业者回应质疑的第一句话就是抱怨。
某酒吧经营者张清分析说,收开瓶费是想给消费者设一个门槛,让其主动消费店内酒水;但消费者往往认为店内酒水太贵,便习惯自带。“当然,顾客自带酒水来,我们依然提供周到的服务,为客人开瓶、端杯、倒酒、擦桌、洗杯等等,这些服务收几元或十几元钱难道就过分了吗?这可都是投入劳动成本了的。”张清有些不平。
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秘书长何之绂表示,餐饮业其实是微利行业,
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耗了企业的服务成本费用,这些服务成本必然要按一定原则分摊到消费者的消费实物上,如果禁止收取开瓶费、洗杯费等费用,会直接影响行业生存。
关键在于换位思考
记者就洗杯费一事咨询了贵阳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洗杯费等收费是新近出现的现象,显然已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消费者遇此情况可拒付费,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曾经回应开瓶费违法的贵州省消协相关人士也称,收取洗杯费等类似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强迫消费,显然并不合理。
力挺企业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协会人士则表示,从行业协会的角度看,他们反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入店,赞成收取开瓶费、洗杯费等类似费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分析称,争论源于一些餐饮企业的酒水定价过高,消费者为避免挨“宰”,只得自带酒水。因此对立的治本之策不是诉讼,而是消除酒水暴利引发的信任危机。
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认为,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应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只考虑消费者利益而忽视企业的困难,也不能只顾企业利润而侵犯消费者权益。他表示,主客双方要相互约束,彼此应换位思考。
不过这一观点还缺乏普遍的指导意义。采访中,只有极少商家认为自己做的是回头客,讲的是感情,顾客自带酒水也可以接受,而且并非所有人都自带酒水。而很多消费者则表示,如果酒水价格控制在一个他们普遍能接受的水平,大部分人都不会自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