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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白酒被索价277元 威海市审理”开瓶费“第一案

2007-06-07 09:44 营销资料
  (记者 娄立磊)与朋友到市区某酒店就餐,结账时竟发现总共987元钱的餐费内,居然有高达277.2元的“开瓶费”,在要求酒店退还遭拒经多方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市民宗先生将该酒店告上了法庭。6月6日,环翠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昨天下午,宗先生在法庭开庭现场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今年4月7日晚,宗先生和朋友一行9人来到市区某酒店用餐。当时,宗先生自带了4瓶名贵白酒,席间喝掉了三瓶。餐后结账时,宗先生总共支付了987.10元的餐费。而在收银员打出的单据上,宗先生发现,酒店方除了收取了89.74元的服务费以外,还多了一项名为“标准费277.2元”的收费项目。宗先生向对方询问后,对方声称这是酒店针对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的“标准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开瓶费”。宗先生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服务费,酒店再格外收取“开瓶费”没有依据,要求对方退还,但酒店方称收取“标准费”是酒店的规定,不能退还。

  据宗先生介绍,事后,他多次与酒店协商均无结果。4月24日,宗先生将此事投诉至环翠区消协,在消协调解过程中,该酒店仍态度坚决,拒不退还。5月14日,宗先生一纸诉状将该酒店告上法庭。

  昨天下午,环翠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宗先生认为,该酒店收取自己277.2元“标准费”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案审理中,宗先生向酒店方提出了返还277.2元“标准费”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

  环翠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