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黄酒、绍兴酒(绍兴黄酒)、烹饪黄酒。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3
103.3
分类名称
食品
酒类
黄酒
2.2 产品种类
主要包括三种类型:黄酒、绍兴酒(绍兴黄酒)、烹饪黄酒。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干黄酒
总糖含量等于或低于15.0g/L的酒。
3.2 半干黄酒
总糖含量在15.1g/L-40.0g/L的酒。
3.3半甜黄酒
总糖含量在40.1g/L-100g/L的酒。
3.4甜黄酒
总糖含量高于100g/L的酒。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黄酒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黄酒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9 000
≥3 000且<9 000
<3 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酒类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13662 黄酒
GB/T 17946 地理标志产品 绍兴酒(绍兴黄酒)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QB/T 2745 烹饪黄酒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各类瓶(袋)装或坛装黄酒。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瓶装产品基数应不少于40瓶或袋或10坛,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净含量小于2000ml的瓶装或袋装产品抽样数量为6瓶(袋),其中4瓶(袋)用作检验,2瓶(袋)作为备样,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500ml。净含量大于2000ml的坛装黄酒从不同部位抽取3坛,2坛用作检验,1坛作为备样。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进行签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贮、混运,样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黄酒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非糖固形物
GB/T 13662
GB/T 17946
QB/T 2745
推荐性 GB/T 13662
●
2
酒精度
推荐性
●
3
氨基酸态氮
推荐性
●
4
铅
GB 2758
强制性
GB 5009.12
●
5
苯甲酸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9
GB/T 23495
●
6
山梨酸
强制性
●
7
糖精钠
强制性
GB/T 5009.28
GB/T 23495
●
8
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强制性
GB/T 5009.97
●
9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强制性
GB/T 5009.140
●
10
菌落总数
GB 2758
强制性
GB/T 4789.25
●
11
大肠菌群
强制性
●
12
肠道致病菌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2758
强制性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2.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3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和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9.3.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
9.3.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它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103.3—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尹建军)、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周泽琳)、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李博斌)。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