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葡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3
103.4
分类名称
食品
酒类
葡萄酒
2.2 产品种类
按色泽分类可分为白葡萄酒、桃红葡萄酒、红葡萄酒;按含糖量分类可分为干葡萄酒、半干葡萄酒、半甜葡萄酒、甜葡萄酒;按二氧化碳含量分类可分为平静葡萄酒、起泡葡萄酒、高泡葡萄酒、低泡葡萄酒。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葡萄酒
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
3.1.1 干葡萄酒
含糖(以葡萄糖计)小于或等于4.0g/L的葡萄酒。或者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时,含糖最高为9.0g/L的葡萄酒。
3.1.2 半干葡萄酒
含糖大于干葡萄酒,最高为12.0g/L的葡萄酒,或者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时,含糖最高为18.0g/L的葡萄酒。
3.1.3半甜葡萄酒
含糖大于半干葡萄酒,最高为45.0g/L的葡萄酒。
3.1.4甜葡萄酒
含糖大于45.0g/L葡萄酒。
3.1.5平静葡萄酒
在20℃时,二氧化碳压力小于0.05Mpa的葡萄酒。
3.1.6起泡葡萄
在20℃时,二氧化碳压力等于或大于0.05Mpa的葡萄酒。
3.1.6.1高泡葡萄酒
在20℃时,二氧化碳(全部自然发酵产生)压力大于等于0.35Mpa(对于容量小于250mL的瓶子二氧化碳压力等于或大于0.3Mpa)的起泡葡萄酒。
3.1.6.1.1天然高泡葡萄酒
酒中糖含量小于或等于12.0g/L(允许差为3.0 g/L)的高泡葡萄酒。
3.1.6.1.2绝干高泡葡萄酒
酒中糖含量为12.1g/L~17.0 g/L(允许差为3.0 g/L)的高泡葡萄酒。
3.1.6.1.3干高泡葡萄酒
酒中糖含量为17.1g/L~32.0 g/L(允许差为3.0 g/L)的高泡葡萄酒。
3.1.6.1.4半干高泡葡萄酒
酒中糖含量为32.1g/L~50.0 g/L的高泡葡萄酒。
3.1.6.1.5甜高泡葡萄酒
酒中糖含量大于50.0 g/L的高泡葡萄酒。
3.1.6.2低泡葡萄酒
在20℃时,二氧化碳(全部自然发酵产生)压力在0.05 Mpa~0.34 Mpa的起泡葡萄酒。
3.2特种葡萄酒
用鲜葡萄或葡萄汁在采摘或酿造工艺中使用特定方法酿制而成的葡萄酒。
3.2.1利口葡萄酒
由葡萄生成总酒度为12%(体积分数)以上的葡萄酒中,加入葡萄白兰地、食用酒精或葡萄酒精以及葡萄汁、浓缩葡萄汁、含焦糖葡萄汁、白砂糖等,使其终产品酒精度为15.0%~22.0%(体积分数)的葡萄酒。
3.2.2葡萄汽酒
酒中所含二氧化碳是部分或全部由人工添加的,具有同起泡葡萄酒类似物理特性的葡萄酒。
3.2.3冰葡萄酒
将葡萄推迟采收,当气温低于-7℃使葡萄在树枝上保持一定时间,结冰,采收,在结冰状态下压榨,发酵,酿制而成的葡萄酒(在生产过程中不允许外加糖源)。
3.2.4贵腐葡萄酒
在葡萄的成熟后期,葡萄果实感染了灰绿葡萄孢,使果实的成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用这种葡萄酿制而成的葡萄酒。
3.2.5产膜葡萄酒
葡萄汁经过全部酒精发酵,在酒的自由表面产生一层典型的酵母膜后,可加入葡萄白兰地、葡萄酒精或食用酒精,所含酒精度等于或大于15.0%(体积分数)的葡萄酒。
3.2.6加香葡萄酒
以葡萄酒为酒基,经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或馏出液)而制成的葡萄酒。
3.2.7低醇葡萄酒
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采用特种工艺加工而成的,酒精度为1.0~7.0%(体积分数)的葡萄酒。
3.2.8 脱醇葡萄酒
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采用特种工艺加工而成的、酒精度为0.5%~1.0%(体积分数)的葡萄酒。
3.2.9 山葡萄酒
采用鲜山葡萄(包括毛葡萄、刺葡萄、秋葡萄等野生葡萄)或山葡萄汁经过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葡萄酒。
3.3 年份葡萄酒
所标注的年份是指葡萄采摘的年份,其中年份葡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
3.4品种葡萄酒
用所标注的葡萄品种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75%(体积分数)。
3.5产地葡萄酒
用所标注的产地葡萄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
注:所有产品中均不得添加合成着色剂、甜味剂、香精、增稠剂。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葡萄酒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葡萄酒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葡萄酒生产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50 000
≥3 000且<50 000
<3 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酒类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49 发酵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GB 15037 葡萄酒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QB/T 1982 山葡萄酒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瓶装、桶装葡萄酒。
6.2抽样方法、基数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瓶装产品基数应不少于50瓶,桶装产品不得少于20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不少于6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4500mL),净含量大于2000mL/瓶的产品,抽样数量为3个包装单位。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进行签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贮、混运,样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葡萄酒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3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酒精度
GB 15037
QB/T 1982
强制性/推荐性
GB/T 15038
●
2
干浸出物
GB 15037
QB/T 1982
强制性/推荐性
●
3
甲醇
GB 15037
强制性
●
4
苯甲酸
GB 15037
强制性
GB/T 5009.29
GB/T 23495
●
5
山梨酸
GB 15037
强制性
●
6
糖精钠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8
GB/T 23495
●
7
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强制性
GB/T 5009.97
●
8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强制性
GB/T 5009.140
●
9
合成着色剂c
强制性
GB/T 5009.35
GB/T 5009.141
●
●
10
总二氧化硫
GB 2758
强制性
GB/T 5009.34
●
11
铅
强制性
GB 5009.12
●
12
菌落总数
强制性
GB/T 4789.25
●
13
大肠菌群
强制性
●
14
肠道致病菌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强制性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c合成着色剂具体检测项目视产品色泽而定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2.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3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d,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注d:执行QB/T 1982-1994的产品若仅有酒精度指标不合格时,可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综合判定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规定的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
9 异议处理和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9.3.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
9.3.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它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103.4—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尹建军)、国家葡萄酒及白酒、露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卫晓红)。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