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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暂不开罚单

华西都市报 2014-05-06 16:23 酒业标准
根据新商标法规定,5月1日起,驰名商标字样不能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

    根据新商标法规定,5月1日起,“驰名商标”字样不能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5月3日,省工商局商标分局局长周广平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新规执行三日以来,在四川并没有罚单产生。而大量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销售。

    “新《商标法》我们应该把握几个界限,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指导意见,提到了两个方面。”对于新法规,周广平进一步阐述道。首先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销售。“现在超市货架上的产品,很多属于这个范畴之内。”
 
    大部分印有“驰名商标”的驰名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都有销售。因此谁来执行处罚权利,也成为相关企业关注的焦点。周广平指出,具体的查处处罚权,需交由驰名商标所在地工商局查处,就算是异地发现的违规商品也应交由属地工商局进行处理。截至2013年底,四川省共有驰名商标228件。

    那么,5月1日后企业还没用完的包装该怎么办?周广平表示:“我们正在初步摸底,比如销毁,或者在驰名商标上‘打补丁’,但没形成统一意见。至于,货架上的驰名商标产品到底能放多久,有没有时间界限,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磋商。”
 
    不过,周广平强调,目前属于企业的过渡时期,不会有大面积的查处行为,只要有时间和空间,相关部门都会尽量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同样写有“驰名商标”的户外广告牌,就碰不到这样的好运气了。周广平表示:“五一假期在高速上就曾看到过这样的户外广告牌,原则上我们也会给这些企业一个过渡期,但是如果有消费者或者地方工商部门的投诉,我们依然会按程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