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规则》
《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规则》要求酒庄酒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75千升。根据《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规则》,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酒庄酒生产经营活动的酒庄均可向中国酒业协会申请在产品上使用酒庄酒标识。
使用酒庄酒标识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⑴葡萄种植、酿酒到灌装的全过程都是在酒庄完成;⑵酿造过程应符合《酒庄酒生产规范》;⑶产品质量应符合GB15037《葡萄酒》国家标准;⑷经感官鉴评专家组品评鉴定,感官质量需符合GB15037《葡萄酒》国家标准附录A“葡萄酒感官分级评价描述”的优良品以上级别。
提出申请的酒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⑴有归属于酒庄并且能够百分之百完全控制的葡萄园;⑵葡萄种植、酿酒到灌装的全过程都是在酒庄完成;⑶葡萄定植后第三年方可出产,并实行限产,亩产在1000公斤以下;⑷酒庄酒的产量应与酒庄种植葡萄面积及单产相对应,酒庄酒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75千升;⑸有常年在20℃以下的地下室或有温湿度相对稳定的储酒车间;⑹拥有橡木桶的数量要与所生产的产品类型及数量相对应;⑺从事酿酒技术人员均需取得酿造技术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酿酒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⑻葡萄园与发酵车间之间的距离合理,且能保证采收后当天入罐;⑼酒庄酒的标签标注内容应与瓶内容物相符。
上述《管理规则》中还规定,中国酒业协会是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享有标识的专有权。中国酒业协会实施酒庄酒标识工作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中国酒业协会全面负责酒庄酒标识产品评审、管理规则实施工作。评审、实施工作必须体现第三方的公正性。为了保证酒庄酒标识相关工作的正常运行,中国酒业协会建立由酒庄酒证明商标管理办公室、酒庄酒证明商标管理委员会和社会监督分工协作、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委托国家级葡萄酒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作为酒庄酒标识产品质量的检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