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责任约谈“功能定位不清”
食品企业责任约谈功能定位不清,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为此,此
食品企业责任约谈“功能定位不清”,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为此,此次修订草案增设了责任约谈制度。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拟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对此,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兆彬认为,新创设的这一条款同样存在问题。他指出,首先是责任约谈的功能定位不清,同本法前后不一致。在发生事故、问题隐患、日常执法过程中,调查取证、了解、谈话是监管部门的权力。而存在安全隐患又不及时消除的,在法律责任一章已有规定,即采取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强制当事人立即改正。“不知再设一个约谈有何功能?”
其次是约谈定性不清。“比如,约谈是责任还是义务?被约谈的企业负责人不来怎么办?约谈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如果是强制性的,显然不合法,可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如果没有强制性,如何执行?”刘兆彬质疑。
“三是没有程序,没有监督制约。用的表述都是‘可以约谈’,让人不理解此条款到底有何实际效果。”他说。刘兆彬建议,取消约谈一条,前后一致,纳入执法程序之中。对存在安全隐患,又不及时采取措施者,应当依法直接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改正,而不是谈谈而已。
对此,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兆彬认为,新创设的这一条款同样存在问题。他指出,首先是责任约谈的功能定位不清,同本法前后不一致。在发生事故、问题隐患、日常执法过程中,调查取证、了解、谈话是监管部门的权力。而存在安全隐患又不及时消除的,在法律责任一章已有规定,即采取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强制当事人立即改正。“不知再设一个约谈有何功能?”
其次是约谈定性不清。“比如,约谈是责任还是义务?被约谈的企业负责人不来怎么办?约谈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如果是强制性的,显然不合法,可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如果没有强制性,如何执行?”刘兆彬质疑。
“三是没有程序,没有监督制约。用的表述都是‘可以约谈’,让人不理解此条款到底有何实际效果。”他说。刘兆彬建议,取消约谈一条,前后一致,纳入执法程序之中。对存在安全隐患,又不及时采取措施者,应当依法直接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改正,而不是谈谈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