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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

未知 2014-12-18 16:09 食品
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为实现最严格监管,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综合运用了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
    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为实现“最严格监管”,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综合运用了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不但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将实行最严肃的问责。
 
    修订草案对行政监管和相关人员建立了一整套问责机制,涉及的内容多达十数条。比如,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收受贿赂;(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对于问责机制,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兆彬认为,总的方向是正确的,但有些问题也值得考虑。首先是关于问责目的。刘兆彬指出,问责之根本目的是为了把事情做好,而不是为了问责而问责,更不是为了迎合舆论、安抚情绪而问责。“简单的问责容易造成政府包办一切,一出事就找政府,一找就问责了事,而没有对后续整改,提升管理水平做更多的细致工作。”
 
    同时,这一规定还存在其他问题。“比如,问责的主体、程序规定不清、操作性不强;规定的过多、过细,甚至是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混淆、颠倒;对被问责者的救济渠道无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正当维权难,等等。”他说。
 
    刘兆彬建议,对相关行政机构问责内容重新考虑。他认为,可以用简洁、原则性条款规定之立法技术,然后由国务院单独制定行政机关人员食品安全问责管理规定,作出全面规范。由人大修订刑法,对相关食品安全刑事责任进一步细化。有关民事责任可由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作出规定。他表示,立法进程时间应该服从立法质量。“当年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受三鹿奶粉事件影响,时间上有些急。本次修法机会来之不易,应当细细打磨,制定有中国特色的高质量的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