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质量投诉案例之一:制售假冒白酒案
生产、销售与标签不符烤肠案
2010年11月8日,市质监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维旗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口感而添加了鸡胸肉、鸡皮、增量素等物质,但未在标签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市质监局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25435.8元及违法生产的产品57件,并处罚款,合计391474.62元。
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无证生产案
2010年4月22日汉阳质监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市汉阳区鑫兴食品厂行执法检查。发现涉嫌生产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素食调味面制品东坡肉,且涉嫌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经调查,武汉市汉阳区鑫兴食品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并假冒他人厂名、厂址。汉阳质监分局依法责令该厂停止无证生产,没收无证产品及生产设备(封口机两台),处罚款15000元。
制售假冒白酒案
根据举报,2011年1月20日,武昌质监分局执法人员对武昌区堤后街929号的一家自称“废品收购点”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收购点内存放有近百余件不同年限的白云边空酒(瓶)箱,另有枝江、黄鹤楼、茅台和五粮液等酒的空瓶子及包装箱。该收购点附近还有一间分装制作假冒伪劣白酒的租赁房屋。经查,行政相对人杜杨用空瓶和假酒分装制作九年假白云边白酒34箱(204瓶),十五年假白云边白酒2箱(12瓶),货值8940元。武昌质监分局依法没收其打胶机等制假工具和违法产品并处罚没款计10000元。
2010年9月,蔡甸质监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调查张湾街刘集村的一造假酒窝点。经查,该处房内库存有用于灌装的原料酒(低档绵竹大曲和白云边窖酒)以及白云边九年陈酿、十二年陈酿、十五年陈酿和五粮液酒的包装盒、酒瓶盖、防伪标识、空白合格证。查获假冒白云边九年陈酿89箱534瓶,没有外包装的成品酒182瓶;假冒白云边十二年陈酿33瓶;假冒白云边十五年陈酿31瓶;假冒五粮液2箱共12瓶。经现场调查,涉嫌制假者是肖耀明。上述假冒产品货值8万余元。因该案涉嫌刑事追究,已移送蔡甸区公安部门。
手续不全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10年2月1日,接记者举报,称武汉市金吉旺食品厂存在违法生产食品行为,新洲质监分局执法人员前往检查,经查,武汉市金吉旺食品厂未经许可生产燕窝饮品11件,货值金额550元;改变生产地址后,在原阳逻棉纺厂五万锭车间(现已废弃)生产其获证产品,未办理生产许可重新审查手续,生产麦片150件、蜂蜜制品54件、固体饮料196件麦片,货值金额14402元。新洲质监分局依法没收该厂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生产设备,并处以61804元罚款。该厂的蜂产品(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已依法吊销,其饮料(固体饮料)生产许可证已请示国家质检总局吊销。
无证生产速冻食品案
2010年12月30日,市质监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六冷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分装生产青豆虾仁,现场有成品300袋及电子秤、打码机、封口机各一台。在成品仓库内有其分装生产的真空虾仁16件、松仁玉米30件。经调查查明,该公司主要经营速冻肉串、肉片产品加工及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业务,为了牟利,2010年9月起在未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原料进行青豆虾仁、真空虾仁等速冻食品的分装生产。该公司无证分装生产上述速冻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5586.87元,市质监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6905.87元,并处罚款43498元,罚没款合计50403.87元。
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制售润滑油案
2010年11月17日,市质监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部门对东西湖三店渡头咀46号一民房内的润滑油生产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该处生产的标称“广西北海玉柴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的“玉柴”润滑油120桶、标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的“长城”机油及抗磨液压油86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润滑油产品及包装物扣押。因该案涉嫌犯罪,市质监局已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无证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工业用氧案
2010年9月27日,市质监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市清新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制氧车间正在生产工业用氧气,气体充装站内工人正在对外进行工业氧气的充装、销售。经查该公司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市质监局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无证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10万元。
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制销汽车活塞案
2010年12月2日,武汉市质监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公安部门,对位于黄陂区祁家湾朝前街76号的武汉安康活塞环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标称“CAT”、“GOGTLE”、“MAHIE”等品牌的产品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产品12851片。经查证,该公司近两年来的非法收入近500万元,因货值巨大,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该案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制售假冒伪劣聚乙烯醇案
2010年5月19日,市质监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市江汉区华南化工原料供应站仓库及销售点进行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有标称“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的聚乙烯醇520袋、标称“贵州水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聚乙烯醇156袋,及元明粉和“云南云维”包装袋。经查证,该站将购进的聚乙烯醇拆包,掺入化水的元明粉,搅拌后重新装入标称“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包装销售。市质监局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没收违法生产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122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