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造假3例 合肥工商局公布2011十大打假案例
白酒造假3例 合肥工商局公布2011十大打假案例
1.8万瓶白酒侵权“泸州”
根据“泸州老窖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举报,2010年11月始,瑶海区一超市涉嫌经销侵权白酒。
经查,该超市以每瓶9.8元的价格分8批购买标注“中国四川泸州金泸酒业公司”生产的“泸洲”金富王○R天赋浓香20年原浆白酒18186瓶。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12925瓶,库存5261瓶。当事人经销的该白酒的外包装上突出“泸洲”字样,构成了侵权。
工商部门没收侵权“泸洲”金富王○R白酒5261瓶,罚款179600元。
7万斤假麦种坑农
2010年9月,肥西县一农资公司从江苏省东台市一种子公司购进假冒“扬麦13”麦种35000公斤,进价3.5元每公斤。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将该批麦种35000公斤销售给徐某等农资经营户,售价4元每公斤,获利17500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注册商标为“农垦弶港”的“扬麦13”麦种外包装与包装内标签不符,外包装标注东台市种子××有限公司,包装内标签标注权利人江苏××种业有限公司。该批麦种的生产商东台市某公司承认麦种的外包装、内标签是按当事人的要求伪造的。此案总案值140000元。
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500元、罚款87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销120瓶假冒茅台酒
2011年3月,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秦某某涉嫌经销假茅台酒案进行调查。
当事人以5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回收标注“53度‘飞天’牌贵州茅台酒”120瓶,以850元/瓶的价格售出,获款额102000元。该批茅台酒购买者发现包装、口感有异,于2011年3月将120瓶茅台酒送合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请求鉴定。经厂家鉴定,为假冒“贵州茅台酒”。
工商部门没收假冒“贵州茅台酒”,对秦某某罚款60000元。
13万元假冒“磨堡”蛋糕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7月开始,冒用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磨堡”牌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外包装上印有“磨堡”字样的蛋糕。至2011年1月份止,共生产销售四种规格的蛋糕经营额共计134443.67元。
工商部门依法没收该公司所有库存产品,并罚款90000元。
21件假冒“口子窖”酒
2011年4月,巢湖市陈某某以1200元/件的价格购进了标注由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0年真藏口子窖”21件,对外售价1792元/件。该酒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侵权产品。
巢湖市工商部门对当事人陈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2元,没收白酒20件,罚款75264元的行政处罚。
911条假冒氧传感器
2011年1月,蜀山区工商部门根据举报,依法对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冒侵权汽车用氧传感器案进行检查。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组装的汽车用氧传感器上,擅自标注BOSCH商标标识。至案发日止,共生产组装标有BOSCH商标标识的氧传感器911条。BOSCH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博世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工商部门没收并销毁标有假冒博世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BOSCH商标标识的氧传感器911条,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假冒汽车零配件
2011年4月,包河区工商部门在开展汽车配件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查获某汽车零配件商自行销售假冒汽车配件案。当事人从武汉及上海两地购进“霍尔赛特”(HOLSET)、“盖瑞特”(Garrett)涡轮增压器对外销售。上述产品分别经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霍尼韦尔汽车零部件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侵权产品。
工商部门没收假冒“霍尔赛特”(HOLSET)涡轮增压器28台、假冒“盖瑞特”(Garrett)涡轮增压器9台,罚款人民币30000元。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2011年8月,长丰县工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广播电视台广告部涉嫌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案进行检查。当事人发布的迈道通迂牌益脑复健胶囊电视广告,违法使用 “国家级脑血栓专用特效药”等和“中风偏瘫后遗症全面康复”用语。当事人发布的河南明善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明善堂牌伸筋活络丸广告,违法使用 “彻底治愈风湿老骨病”等虚假夸大之词。
长丰县工商部门责令该广播电视台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作出予以没收广告费100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687袋假名牌腻子粉
2011年10月,庐江县工商局接该县公安局移送,对何某某涉嫌假冒“立邦”、“华润”和“神洲”注册商标案进行调查。
经查,自2011年4月份开始,当事人未经 “立邦”、“华润”和“神洲”三个注册商标持有人的许可,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腻子粉上标注“立邦”、“华润”和“神洲”商标的字样或图案,并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至案发时止,共生产销售假冒侵权产品1687袋。
庐江县工商局对何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5元,罚款14585元的行政处罚。
347件侵权“雪碧”
2011年12月,肥东县工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张某某存放“雪碧”牌清爽柠檬味汽水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的“雪碧”牌清爽柠檬味汽水347件。
自2011年9月,当事人张某某以用货抵债方式按33元/件的价格从其债务人处获得标注“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产“雪碧”牌清爽柠檬味汽水400件,规格2L×6瓶/件。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已售出30件,销售价33.5元/件,另外自用23件。该批“雪碧”饮料经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产品。
肥东县工商局对张某某作出没收假冒的“雪碧”牌清爽柠檬味汽水347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