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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食品商务网 2009-11-03 21:00 饮料
股票简称:维维股份 证券代码:600300 编号:临2009-050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
 股票简称:维维股份             证券代码:600300             编号:临2009-050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名称: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维维股份

股票代码:6003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通讯地址: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邮政编码:221111

签署日期:2009年11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编写;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535,795,665股,占总股本的32.05%;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 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维维集团 指 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维维股份、上市公司 指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指 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财政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 维维集团的基本情况

名 称: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VV Group Co.,ltd

注 册 地 址: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法定代表人 :崔桂亮

注 册 资 本:16,108.02万元

工商注册号 :320000000007182

组织机构代码 :13477938-X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各类预包装食品销售;豆奶(浆)粉、豆奶及含乳饮料、乳及乳制品(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奶、调制乳、全脂奶粉)、核桃粉、麦片、糊类产品、麦芽糖浆、糕点(焙、烘烤制品)、豆奶饮料、植物饮料在各分厂加工、销售;粮食收购。一般经营项目:国内贸易(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取得相应许可后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税务登记证号 :铜国税二32032313477938X

通讯地址: 江苏省徐州市城南开发区维维集团总部

邮政编码: 221111

电话:0516-83398099

传真:0516-83398339

网址:http://www.vvgroup.com

电子信箱:vv@vvgroup.com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

维维集团除持有发行人32.05%的股权外,另有7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维维集团直接持有青海维维茂发投资管理公司48%股权,并通过控股子公司信维矿业资源有限公司持有青海维维茂发投资管理公司另外52%的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图

维维集团的控股股东一直为维维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控股”),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崔焕礼等7人,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如下: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业务和财务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维维集团经营情况:集团目前的主要业务是对外投资,通过其投资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情况

维维集团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任何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维维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上市公司情况

信息义务披露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如下: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决定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维维集团基于现有经营状况、经营规模以及自身的长远发展战略,希望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扩大在维维股份的权益比例,并本着有利于维维股份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之目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维维股份的科学快速发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维维集团目前在12个月内继续增持了维维股份,也没有在12个月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对维维股份的股份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维维集团12个月内增持了维维股份的股份,在此期间没有处置已拥有的维维股份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