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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小作坊禁产乳制品

南京日报 2015-12-01 16:56 饮料
条件简陋、相对缺乏规范的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今后将通过立法进行监管。昨天,《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


    条件简陋、相对缺乏规范的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今后将通过立法进行监管。昨天,《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提出,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应当分别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条例(草案)》还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生产经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条例(草案)》提出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并设定了禁止生产加工的五类食品。包括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仅用简单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根据《条例(草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要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同时,还明确了食品小作坊的12种禁止行为,包括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不得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类食品等。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食品摊贩经营禁止区域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区域和确定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条例(草案)》还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本地区消费量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