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储粮食(东北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修改
国家临储粮食(东北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修改-食品产业网
接国家有关部门通知,对现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东北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进行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将《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东北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二条修改为: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的饲料加工及养殖企业,所有竞买企业必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粮食统计台账,履行了向当地粮食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义务,统计工作管理规范的企业。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含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购买。饲料企业还需提供《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提供日加工饲料生产能力和玉米日需求量情况。养殖企业还需提供饲养家畜、家禽的数量及玉米日需求量情况。企业在报名时须提交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玉米日处理能力或日需求量以及定期报送相关统计报表的证明。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玉米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一个月(30天)的用量(即玉米日需求量乘以30天),一个月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月(60天)的加工用量,自2010年5月18日起累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企业120天加工用量。买受人所购买的玉米仅限于本企业生产饲料和养殖用,不得转卖。买受人须在交易前向批发市场如实提报玉米日需求量等并签署承诺书。
本细则自2010年8月24日起开始执行。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东北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各有关分会场(以下简称“分会场”,与主会场一并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本次国家临时存储(含中央储备)玉米(以下统称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存储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的国家临时存储(含中央储备)粮食(玉米)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的饲料加工及养殖企业,所有竞买企业必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粮食统计台账,履行了向当地粮食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义务,统计工作管理规范的企业。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含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购买。饲料企业还需提供《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提供日加工饲料生产能力和玉米日需求量情况。养殖企业还需提供饲养家畜、家禽的数量及玉米日需求量情况。企业在报名时须提交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玉米日处理能力或日需求量以及定期报送相关统计报表的证明。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玉米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一个月(30天)的用量(即玉米日需求量乘以30天),一个月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月(60天)的加工用量,自2010年5月18日起累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企业120天加工用量。买受人所购买的玉米仅限于本企业生产饲料和养殖用,不得转卖。买受人须在交易前向批发市场如实提报玉米日需求量等并签署承诺书。
第三条 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参加现场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市场,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
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5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汇至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在农发行的指定账户,具体见《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第六条 交易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由交易市场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代表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市场将电子密钥、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电子密钥、交易密码等为竞买人的资格凭证,属竞买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提供标的(包括出卖人承储库名单、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有无铁路专用线、品种、数量、生产年限、等级以及近期的水分、杂质等,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要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并尽量划小交易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承储库出库应附带中储粮公司的《质量验收报告》。
第八条 交易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及时通过媒体发布《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九条 交易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至少前一天)在有关网站(www.cereal.com.cn、www.grainmarket.com.cn)公示《交易授权书》、《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合同》样本、交易细则和交易清单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将《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东北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二条修改为: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的饲料加工及养殖企业,所有竞买企业必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粮食统计台账,履行了向当地粮食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义务,统计工作管理规范的企业。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含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购买。饲料企业还需提供《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提供日加工饲料生产能力和玉米日需求量情况。养殖企业还需提供饲养家畜、家禽的数量及玉米日需求量情况。企业在报名时须提交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玉米日处理能力或日需求量以及定期报送相关统计报表的证明。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玉米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一个月(30天)的用量(即玉米日需求量乘以30天),一个月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月(60天)的加工用量,自2010年5月18日起累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企业120天加工用量。买受人所购买的玉米仅限于本企业生产饲料和养殖用,不得转卖。买受人须在交易前向批发市场如实提报玉米日需求量等并签署承诺书。
本细则自2010年8月24日起开始执行。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东北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各有关分会场(以下简称“分会场”,与主会场一并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本次国家临时存储(含中央储备)玉米(以下统称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存储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的国家临时存储(含中央储备)粮食(玉米)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的饲料加工及养殖企业,所有竞买企业必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粮食统计台账,履行了向当地粮食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义务,统计工作管理规范的企业。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含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购买。饲料企业还需提供《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提供日加工饲料生产能力和玉米日需求量情况。养殖企业还需提供饲养家畜、家禽的数量及玉米日需求量情况。企业在报名时须提交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玉米日处理能力或日需求量以及定期报送相关统计报表的证明。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玉米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一个月(30天)的用量(即玉米日需求量乘以30天),一个月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月(60天)的加工用量,自2010年5月18日起累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企业120天加工用量。买受人所购买的玉米仅限于本企业生产饲料和养殖用,不得转卖。买受人须在交易前向批发市场如实提报玉米日需求量等并签署承诺书。
第三条 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参加现场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市场,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
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5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汇至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在农发行的指定账户,具体见《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第六条 交易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由交易市场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代表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市场将电子密钥、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电子密钥、交易密码等为竞买人的资格凭证,属竞买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提供标的(包括出卖人承储库名单、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有无铁路专用线、品种、数量、生产年限、等级以及近期的水分、杂质等,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要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并尽量划小交易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承储库出库应附带中储粮公司的《质量验收报告》。
第八条 交易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及时通过媒体发布《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九条 交易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至少前一天)在有关网站(www.cereal.com.cn、www.grainmarket.com.cn)公示《交易授权书》、《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合同》样本、交易细则和交易清单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