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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六月实施

未知 2013-07-31 14:34 食品法规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于6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召回食品的销毁过程,包括完整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于6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召回食品的销毁过程,包括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的“证据”至少要保留2年。
  
    召回是食品生产企业通过换货、退货等方式,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办法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区县质监局还要监督实施这个过程,现场监督人员应作完整记录、签字确认并上报,记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而对因标签、标志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继续销售,但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企业应留存相关凭证,以及收回产品的渠道、种类及数量情况的详细记录。特别是销毁过程中,必须留存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召回完成后5日内向区县质监书面报告,包括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情况、已销售和召回的食品数量等。

  对未履行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质监部门将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在2个工作日内在区县质监局门户网站公示召回信息。仍拒不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则予以违法惩戒现场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