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从事网络食品交易必须“实名”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规定从事网络食品交易必须实名,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需要满足持续性、稳定性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规定从事网络食品交易必须“实名”,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需要满足持续性、稳定性等,且需要支持网上支付结算等功能,而在微信、微博平台出现的购物账号不在“第三方平台”的界定范围之内。
“当前网络交易是大势所趋,但我们对网络食品交易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表示,“最高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虽然已对网络销售的问题做了司法解释,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没有直接对个体化的网络交易实行有效的监管。”
王晨光认为,“随着食品安全体系健全完善,在网络平台上交易的,不论是大的企业还是小的个体,都要纳入监管范围。凡是从事网上食品交易的,必须要实名,必须要有资质。简单一点,就是从事网络食品交易、销售,甚至宣传,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多位专家表示,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发布食品广告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徐景和说,“修订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修改以后广告定义为信息,发布虚假信息将来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充分运用民事手段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