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应当走向成熟
食品召回制度应当走向成熟,未來的食品召回次數越多,越能說明國內食品安全管控的加強,公眾安全越有保障,這應該成為今后每一個人的共識。这意味著實施召回將成為今后食品安全監管的常態。公民和生產企業不應以“召回數量”來評價食品安全程度,更不宜以未來召回行動可能更頻繁而認為“食品安全質量問題更多”。
實施食品召回不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全部手段,必須伴隨著市場監管手段的持續加強,以及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社會責任的培養。在食品安全“精細化”管理的時代,“食品召回”順應了時代潮流,每個公民應對此感到欣慰。食品生產企業也應以“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為警示,把它當做維護食品安全的重要契機。
從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到目前出台《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這一細則,可視為“食品召回”機制從萌芽到完善。這也是我國構筑食品安全防范體系的有力証明。
“食品召回時代”已經來臨,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內的每一個人都要適應這一變化。這裡有必要提到“食品召回”的思維認識誤區。“食品召回”確有“懲戒”性質,但更多的帶有“預防”性質。就如近年來推行的汽車召回、家電產品召回,這些產品可能是有“缺陷”或“有安全隱患”,但未必造成或已經造成“損害”。是基於一種安全防范考慮的召回,而不是一種“負面懲罰”。
食品召回並不可怕,在西方發達國家早已成為習慣性做法。1993年到2003年,美國的食品召回達年均335起。2003年,美國農業部實施食品召回77起,其中,一級召回佔66%,二級召回佔16%,三級召回佔18%﹔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實施食品召回296起,其中,一級召回佔54%,二級召回佔34%,三級召回佔12%。
食品召回被分為緊急召回和一般召回,而一般召回就屬於“尚未造成安全問題”的召回。如美國食品召回分為三個等級,其中的三級召回,就適用於召回“不會對健康造成不良后果的食品”。肉類或家禽含有增加的水但未在標簽上標識,就屬於這種應該召回的食品。消費者不必以“是否召回”就認定某一款食品產品“不合格”、某家企業就是“劣質”或“無德”。